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JINHUI LIQUORCo.,Ltd.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伏家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发行概况
发行人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7,0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
发行股数 不涉及持股满三年的原有股东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
份的情况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10.94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6年3月1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28,000万股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明、控股股东亚特投资承
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发行人上
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12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个月。(2)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
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
后24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
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众惠投资、乾惠投资、怡铭投资承
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I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6个月。(2)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24
个月内,在其已充分履行所作各项承诺的前提下,
每年对外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25%,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股东英之玖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股份。(2)自所持发行人股份
锁定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对外转让的发行人股份
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50%;自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24
个月内,对外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80%,上述
期限内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周志刚、张志刚、胡阳、廖结兵、王栋、熊建
基、刘文斌、唐云、封晓成、杜学义、谢小强作为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自发
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2)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其申报离任6个月起的12
II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
数量不超过本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3)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
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4)
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公司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
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2016年02月26日
III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IV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明、控股股东亚特投资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12个月。(2)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
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众惠投资、乾惠投资、怡铭投资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2)所持发行人股
份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在其已充分履行所作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每年对外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
本公司股东英之玖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承诺人持有的股份。(2)自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对外
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自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24个月内,对外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
数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80%,上述期限内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周志刚、张志刚、胡阳、廖结兵、王栋、熊建基、刘文斌、唐云、封晓成、
杜学义、谢小强作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自发行人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
V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发行人上市
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6个月。(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其申报离任6个月起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
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3)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