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议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条件成 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 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对解除限售的决策程序符合激励计划和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 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袁坚刚 胡旭东 曹衍龙
日期:2021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