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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01: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1-24

603901: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1)第 1190 号
致: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创智能”)的委托,指派张琦律师、孙芸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听取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解除限售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财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解除限售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或公开,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法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该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否则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及授权

  (一)2020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包括《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已经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二)2020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包括《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三)2020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议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司监事会在 2020 年 4 月 9 日
起至2020年4月18日的公示期内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确认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2020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作为征集人,已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五)2020 年 4 月 24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告了《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确认“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六)2020 年 6 月 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发表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首次授予。

  (七)2020 年 6 月 1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八)2020 年 6 月 24 日,公司发布《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
量为 666.16 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 109 人,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 3.58
元,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6 月 1 日,首次授予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6 月 23 日。
  (九)2020 年 7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发表意见,认为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

  (十)2020 年 7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及公示情况的议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司监事会在 2020
年 6 月 24 日起至 2020 年 7 月 3 日的公示期内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预
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确认本次预留部分授予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十一)2020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发布《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结果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为 171.5204 万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 85 人,预留授予价格为
每股 3.58 元,预留授予日为 2020 年 7 月 9 日,预留授予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11 月 6 日。

  (十二)2021 年 8 月 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1 名激励对象(喻英粽)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未解锁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50,000 股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3.46 元/股。

  (十三)2021 年 8 月 9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四)2021 年 11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公司及相关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公司业绩指标及全部激励对象考核指标等解锁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84 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期共解锁 499,56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五)2021 年 11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议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成就

  经核查,本次解除限售需满足的条件及相关成就情况如下:

  1、解除限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
                                                                        售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30%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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