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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15 沪市 交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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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15:交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9-10-18


股票简称:交建股份                                  股票代码:603815
  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Gourgen Traffic Construction Co.,Ltd.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31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特别提示

  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建股份”、“公司”、“本公
司”、“发行人”)股票将于 2019 年 10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
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祥源控股承诺:

  本公司自安徽交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安徽交建股票,也不由安徽交建回购该部分股票。

  本公司在所持安徽交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减持安徽交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安徽交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安徽交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且每年减持
安徽交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安徽交建股份数的 5%。

  安徽交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安徽交建的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所持安徽交建的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安徽交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安徽交建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安徽交建发生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在本公司做出减持决定时,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或届时有效的规定。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俞发祥承诺:

  本人自安徽交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安徽交建股票,也不由安徽交建回购该部分股票。

  本人在所持安徽交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减持安徽交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安徽交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安徽交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且每年减持安徽交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安徽交建股份数的 5%。

  安徽交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安徽交建的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安徽交建的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安徽交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安徽交建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安徽交建发生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或届时有效的规定。

  (二)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承诺

    1、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胡先宽、高杨、欧阳明、陈明洋、杨林态、曹振明、
储根法、施秀莹、吕鑫燚、徐拥军承诺:

  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

  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担任发行人监事的自然人股东承诺

  公司监事吴小辉承诺:

  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

  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其他法人/有限合伙股东承诺

  1、股东行远投资、启建投资和为众投资承诺:

  本企业自安徽交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安徽交建股票,也不由安徽交建回购该部分股票。

  在本企业做出减持决定时,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或届时有效的规定。

  2、其他法人/有限合伙股东安元投资、国元投资、金通安益、安华基金、欧普投资、合信投资、华柏利永、金牛国轩承诺:

  本公司/本企业自安徽交建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安徽交建股票,也不由安徽交建回购该部分股票。

  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或届时有效的规定。

  (四)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1、股东俞水祥、俞红华承诺:

  本人自安徽交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安徽交建股票,也不由安徽交建回购该部分股票。

  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或届时有效的规定。


  2、其他自然人股东赖志林、沈保山、干勇、黄桦、张芸、沈同彦、刘军承诺:

  本人自安徽交建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安徽交建股票,也不由安徽交建回购该部分股票。

  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或届时有效的规定。

  三、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 2018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四、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

  根据公司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公司根据盈利、资金需求、现金流等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如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上述所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①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5,000 万元(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②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5%(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3)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在公司符合上述现金分红规定,且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但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对公众投资者的保护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