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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10:ST丰山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05


证券代码:603810        证券简称:ST 丰山      公告编号:2019-068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激励对象人数: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56 人调整为 153 人。●限制性股票数量:首次授予的数量由 308.10 万股调整为 305.50 万股。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4 日
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9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9月29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9月29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
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 年 10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 年 11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调整事项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 3 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
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将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56 人调整为 153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08.10 万股调整为 305.50 万股,预留部分不作变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权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中的 3 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人员放弃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56 人调整为 153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08.10 万股调整为 305.50 万股。预留部分不作变更。
  以上调整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审核,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与授予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法律意见书

  5.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