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朱春城先生、任建宏先生、李月杰先生、王剑铭先生、韩猛先生、宋显建先生的履历及相关材料,我们一致认为:前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期限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意将朱春城先生、任建宏先生、李月杰先生、王剑铭先生、韩猛先生、宋显建先生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二、《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国华先生、潘文军女士、仲为国先生的履历及相关材料,我们一致认为:前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公
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期限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同意将张国华先生、潘文军女士、仲为国先生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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