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
管理和控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经营秩序,促进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公司健康、有序和持续发展,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内容,结合《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
对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并进行审查和评价,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实现经济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门、下属各分、子公司及上述机
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紧密围绕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充分发
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评价和服务职能,以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提高效益为宗旨,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总体目标: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和风险控制制
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资本运营效率和效益,将内部审计建设成为公司科学管理的重要工具。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坚持依法独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成本效益、监督服
务、风险控制和重要性的原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执行和有效性等情况进行监督及评价。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审计
部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
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相应人员从事内部
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内部审计业务岗位培训;担任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公司应当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公司不得安排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有关要求,恪守职业
道德,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三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履行职
责,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
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10 年。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
第三章 审计部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对下列事项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一)本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的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二)本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
(三)本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的投资项目;
(四)本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的经济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
(五)本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
(六)本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七)指导、监督和管理下属分、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八)协助、配合国家监管机构和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负责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对外联络、协调;
(九)其他经授权的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对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相关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八)参加本公司与审计工作有关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保障内部审计机构了解经营管理信息;
(九)参与研究制定与审计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经审定公布后施行;
(十)对阻挠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审计资料的行为和人员,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建议;
(十一)对在审计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整改不力的事项,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被审计对象应当支持和配合,
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以上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部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内容包
括:审计依据、审计目的、审计对象、审计期间、审计组织与分工、工作要求等。经董事长批准,审计部可以有计划的抽调其他部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审计组开展审计项目,在此期间审计组成员受审计组组长领导,负有保密义务。审计组不得少于 2名审计人员。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对象,通知
书内容包括:被审计对象名称、审计依据、审计时间、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期间、审计项目组人员、签发机构及日期、审计所需资料清单等。经董事长批准的特殊情况下,审计部可以先进入被审计单位,再补发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 实施具体审计工作,现场审计阶段应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调阅、检查。查阅被审计单位与审计项目相关的工作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技术文档和电子数据资料,并进行现场实物勘察;
(二)询问、取证。就审计发现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三)纠正、制止。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失浪费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董事长同意后作出暂时纠正、制止决定;对可能发生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长同意后予以暂时封存;
(四)报告、建议。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建议;对造成损失浪费的相关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意见建议;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不配合审计工作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在汇总分析审计证据、审计核实材料的基础上形成审计工作
底稿,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于现场审计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拟定内部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工作概况、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需要关注的重要事项、审计评价、审计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就内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与被审计对象交换审计
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被审计对象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修改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对象若对内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
审计组应将内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与被审计对象的意见上报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复核,经董事
会批准,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整改通知,附正式的内部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对象。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进行整改,并在规
定的期限内向审计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制定整改计划。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检查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规范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审计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审计部应当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五章 相关工作要求及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保护。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内部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
申请回避。被审计对象有权申请内部审计人员回避。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部负责人决定;审计部负责人的回避,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被审计对象违反本制度,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审计部可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给予责任人处理或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对被审计对象违反国家和公司规定的财务收支和经营管理行为,审
计部责令其及时纠正;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审计部可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给予责任人处理或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泄漏工作秘密、隐瞒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出具虚假的内部审计报告的,由公司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审计对象和公司员工有权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可向公司领导进行反映。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