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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38 沪市 泰晶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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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38:泰晶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09-27

股票简称:泰晶科技                                  股票代码:603738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ubeiTKDCrystalElectronicScienceandTechnologyCo.,Ltd.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GREATWALLSECURITIESCO.,LTD.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本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次发行前,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喻信东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56.80%,喻信东的配偶王丹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11.60%、喻信东的弟弟喻信辉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7.20%、喻信东的妹夫何虎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2.00%。喻信东与其关联方王丹、喻信辉和何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77.60%,喻信东、王丹、喻信辉和何虎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喻信东先生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作为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王丹女士、喻信辉先生和何虎先生承诺:本人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除前述限售期外,本人的股份锁定期将严格按照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喻信东股份锁定的承诺执行。
    2、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屈新球先生、王斌先生、王金涛先生、许玉清先生承诺:作为公司股东,本人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任泰晶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职或数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3、本公司股东湖北高和、百兴年代、中南成长和海银达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泰晶科技股份,也不由泰晶科技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经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义务。
    1、相关主体的承诺
    (1)发行人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购回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或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孰高原则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喻信东、王丹、喻信辉和何虎承诺: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据公司制定的股份回购预案,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同时,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发行人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或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孰高原则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和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告程序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3、约束措施
    (1)若上述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股份、购回股份以及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公司控股股东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若其未履行上述购回、回购或赔偿义务,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通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所获得的现金分红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票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股本总额,下同)时,公司将采取股价稳定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
措施。
    2、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按以下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降低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将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二个月内,实施完毕。
    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
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2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5个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