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阿科力 股票代码:603722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WuxiAcrylTechnologyCo.,Ltd.
(住所: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7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0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科力”、“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 股东锁定股份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朱学军、实际控制人朱学军、崔小丽夫妇承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
整)。
限售期满后两年内,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做除权除息处理)。本人保证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二)朱萌、朱轶谊、朱东岩、蔡保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不在该部分股权(股份)之上设定担保或其他足以影响本人充分行使基于该部分股权(股份)所产生之权益的限制。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三)朱萌先生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另行承诺:“限售期满后两年内,选
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
(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做除权除息处理)。本人保证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四)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尤卫民、张文泉、陆敏和常俊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不在该部分股份之上设定担保或其他足以影响本人充分行使基于该部分股份所产生之权益的限制;
2、本人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如本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应将出售股份而取得的收益(转让所得扣除税费后的金额)上缴给发行人。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本承诺载明事项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承诺事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五)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如违反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应将出售股份而取得的收益(转让所得扣除税费后的金额)上缴给发行人。
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全体股东分别承诺: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如果本公司股票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
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启动稳定股价的机制,实施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措施及顺序
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等具体措施。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触发股价稳定机制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按步骤依序实施上述三项股价稳定措施。若某一步骤措施实施后股价已经连续5个交易日稳定于每股净资产之上,则后一步骤措施不再继续执行;若某一步骤措施实施后股价尚未稳定于每股净资产之上,则后一步骤措施继续执行,直至三项措施顺次执行完毕或者股价已经稳定于每股净资产之上时止。
若某一步骤措施的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则本步骤措施不再继续执行,执行下一步骤措施稳定股价。
(三)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触发股价稳定机制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公司应在触发股价稳定机制的启动条件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告具体股份回购计划。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方式等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回购社会公众股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本次发行新股融资净额的20%。
董事会召开时,应同时通过决议:如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至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个工作日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会应取消该次股东大会或取消审议回购方案的提案,并相应公告和说明原因;如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个工作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股东大会可否决回购方案的议案;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四)实施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公司控股股东可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触发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股票的启动条件时,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的增持方案并通知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低于上年自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且不超过5,000万元。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启动条件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10个
交易日内提出具体的增持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并通知公司。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为了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不参与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若同时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应因其履行了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增持而免除其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之责任。
(六)稳定股价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市场环境和公司经营情况提出增加稳定股价机制启动次数的议案,也可以提出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其他措施的预案。
三、 相关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若公司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依法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有权机关或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按照不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也将按照不低于发行价的价格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