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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79 沪市 华体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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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79:华体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7-06-08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四川省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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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票数量: 2,5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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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发行人、华体照明、股份
公司、本公司 指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体灯业 指 四川华体灯业有限公司
东吴创投 指 东吴投资有限公司、东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方汇富 指 苏州东方汇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英飞尼迪 指 双流英飞尼迪聚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亿新熠合 指 苏州亿新熠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华体安装 指 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市华体灯具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华体节能 指 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华体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华彩设计 指 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华彩照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华星钢材 指 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成都华星钢材有限公司,现已注销
飞鹰照明 指 公司原全资子公司四川飞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现已注销
华亿光 指 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华亿光贸易有限公司
希瀚网络 指 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希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公司拟上市后适用的《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草案)》
本次发行 指 本次公开发行 2,500 万股 A 股股票的行为
元 指 人民币元
近三年、申报期、报告期 指 2014 年、 2015 年和 201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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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或股票 指 境内上市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的普通股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和约束措施
(一)股东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公司实际控制人梁熹、梁钰祥、王绍蓉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刘辉、唐虹、王肇英、王绍兰、王蓉生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东方汇富就其于 2014 年 9 月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梁钰祥受让的 150 万
股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亿新熠合就其于 2014 年 3 月从刘辉、王绍兰、唐虹、王肇英受让的 300
万股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李大明、汪小宇、张辉就其于 2015 年 4 月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梁钰祥
分别受让的 37.5 万股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6、东吴创投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
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7、除上述情况外,英飞尼迪、东方汇富、向宗叔、张辉、李大明、汪小宇、
刘雪梅等 7 位股东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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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8、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梁熹、梁钰祥、向宗叔、张
辉、李大明、汪小宇等 6 人同时承诺:在前述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
司股票的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9、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梁熹、梁钰祥、
王绍蓉、向宗叔、张辉、 李大明、汪小宇同时还承诺:
①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
②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
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
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及约束措施
公司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为梁熹、梁钰祥、王绍蓉、东吴创投、
东方汇富。
公司实际控制人梁熹、梁钰祥、王绍蓉承诺:自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满之日
起两年内,将视自身财务情况及资金需求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或减持。本人所持
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
份数量的 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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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事项,价格做相应调整)。本人减持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在
公司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如本人减持行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公
司所有。
东吴创投、东方汇富承诺: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有意根据
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理减持,最多减持所持公司全部
股份,减持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减持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
在公司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
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
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
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稳定措施及约束措施
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该预案规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
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
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
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的 3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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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 1)公司回购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
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
中投赞成票。
③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梁熹、梁钰祥、王绍蓉承诺就该等
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④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
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
竞价的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
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
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
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B、每次启动条件满足时回购(以下简称“单次回购”)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
股份总数的 1%,但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简称“累计回购股份”)总数
不高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0%,且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如下
述 C 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C、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D、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E、累计回购股份的资金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
额。
F、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采取增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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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稳定股价,则公司可以相应减少单次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