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华体科技 股票代码:603679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SICHUANHUATILIGHTINGTECHNOLOGYCO.,LTD.
四川省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特别提示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体照明”、“公司”、“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6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提示与声明
一、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股东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公司实际控制人梁熹、梁钰祥、王绍蓉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刘辉、唐虹、王肇英、王绍兰、王蓉生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东方汇富就其于2014年9月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梁钰祥受让的150万股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亿新熠合就其于2014年3月从刘辉、王绍兰、唐虹、王肇英受让的300万股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李大明、汪小宇、张辉就其于2015年4月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梁钰祥分别受让的37.5万股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6、东吴创投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7、除上述情况外,英飞尼迪、东方汇富、向宗叔、张辉、李大明、汪小宇、刘雪梅等7位股东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8、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梁熹、梁钰祥、向宗叔、张辉、李大明、汪小宇等6人同时承诺:在前述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的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9、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梁熹、梁钰祥、王绍蓉、向宗叔、张辉、李大明、汪小宇同时还承诺:
①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
②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③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稳定措施及约束措施
公司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该预案规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的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梁熹、梁钰祥、王绍蓉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②每次启动条件满足时回购(以下简称“单次回购”)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但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简称“累计回购股份”)总数不高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且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如下述C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④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⑤累计回购股份的资金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
⑥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采取增持方式稳定股价,则公司可以相应减少单次回购股份数额。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在公司回购股份方案获得股大会通过后实施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梁熹、梁钰祥、王绍蓉可以单方面或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自愿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数额合计不超过公司当次的单次回购股份数额。
(2)下列条件发生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梁熹、梁钰祥、王绍蓉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在上述情形下,实际控制人梁熹、梁钰祥、王绍蓉承诺:
①单次增持数额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
②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③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3)梁熹、梁钰祥、王绍蓉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回购股份方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单方面或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梁熹、梁钰祥、王绍蓉共同自愿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数额合计不超过公司当次的单次回购股份数额。
(2)下列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实际控制人梁熹、梁钰祥、王绍蓉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