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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11月4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11-10

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Yantai Eddie Precision Machinery Co., Ltd.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河路 18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上会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
应当以正式公告之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二)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4,400 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
股不超过 4,400 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三)每股面值: 1.00 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7,600 万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
1.冯晓鸿、宋宇轩、翔宇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
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
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协议转让方
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所持公司股份低于 5%的,将在减持后
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
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完毕后,继续减
持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上市公
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冯晓鸿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2.东瑞投资、中融香港、迪羽科投资、弘望投资、宇
田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浩银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宋飞、冯晓华、徐尚武、孙永政、刘士民、宋鸥、
李娇云、钟志平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
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4.宋飞、冯晓鸿、宋宇轩、翔宇投资、冯晓华、徐尚
武、孙永政、刘士民、宋鸥、李娇云、钟志平承诺:所
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六个月。若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
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
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
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九)保荐人(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 】年【 】月【 】日
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冯晓鸿、宋宇轩、翔宇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
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在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
所持公司股份低于 5%的,将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通过协议转
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完毕后, 继续减持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公
司股份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冯晓鸿承诺: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2.东瑞投资、中融香港、迪羽科投资、弘望投资、宇田投资承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浩银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宋飞、冯晓华、徐尚武、孙永政、刘士民、宋鸥、李娇云、钟志平等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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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4.宋飞、冯晓鸿、宋宇轩、翔宇投资、冯晓华、徐尚武、孙永政、刘士民、
宋鸥、李娇云、钟志平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至少六个月。若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
的; 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不
得进行股份减持。
二、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冯晓鸿、宋宇轩及翔宇投资的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减持公司股
票,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数量
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 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该期间
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进行相应调整)。
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并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若违反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股票减持意向的承诺,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
益归公司所有。
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
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在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
所持公司股份低于 5%的,将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通过协议转
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若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
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不得进行股份减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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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完毕后, 继续减持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公
司股份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公司第四大股东浩银投资的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公司股票上市后3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减持公
司股票,本企业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
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5%,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
发行人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
价进行相应调整)。本企业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并于
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企业违反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股票减持意向的承
诺,本企业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36个月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 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 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
产时,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 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
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 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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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第( 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2)项
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 1)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
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
仍符合上市条件:
①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回
购公司部分股票; 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