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Sunstone DevelopmentCo., Ltd.
(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新104国道北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特别提示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索通发展”)股票将于2017年7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郎光辉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前述锁定期满后,若仍然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公司其余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郎光辉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二、发行人及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发行人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案,发行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稳定股价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最近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股东权益合计数÷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则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发行人将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确定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股价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控股股东增持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公司控股股东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控股股东应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90日内实施完毕。
增持公告作出之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增持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不包括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控股股东应遵循以下原则:控股股东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薪酬和现金分红总和(税后,下同)的10%,且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依法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90日内实施完毕。
增持公告作出之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增持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
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薪酬总和(税后,下同)的10%,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不高于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薪酬总和的30%且增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又是控股股东的,若按照其所持股权对应的增持金额高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薪酬和现金分红(税后,下同)的30%的,则不再单独履行增持义务。
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并签署相关承诺。
(3)回购公司股票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公司回购股票作为稳定股价措施,则公司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依法回购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发行人董事会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9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发行人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以不再继续实施回购股份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措施预案执行。
发行人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还应遵循下列原则:
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4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3、约束措施
若稳定股价措施相关义务人未能在触发股价稳定预案条件时按上述承诺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公司有权将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或/及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予以暂扣处理,直至相关义务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4、稳定股价措施的法律程序
本预案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二)信息披露责任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索通发展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5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股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本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 股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郎光辉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索通发展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索通发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索通发展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索通发展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索通发展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索通发展《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索通发展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索通发展本次发行上市后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