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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5月18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05-19

 
1-1-0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Sunstone Development Co., Ltd. 
(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新104国道北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声  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预计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6,020万股(包括公开发行的新股及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不低于25.00%且不超过
25.01%)。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即
老股转让)的相关安排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
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且不多于2,579万股,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数量与新股发行数量合计不超过6,02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所得资金归出售股份的股东所有,不归发行人所有。请投资
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24,070.49万股,具体数量根据公开发行的新股数量及公司
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数量最终确定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郎光辉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前述锁定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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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若仍然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
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
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郎光辉还承诺:本人已经承诺所持索通发展股份锁定36个月。
本人计划,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
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
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0%。因 公
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除郎光辉以外的公司其余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东中瑞合作基金、天津卓华和德晖景远、德晖宝鑫、
德晖声远、创翼德晖承诺:本公司/合伙企业已经承诺所持索通发展
股份锁定12个月。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每年减持
股份数量不超过索通发展上市前本公司/合伙企业所持股份总数(股
份总数不含公开发售的数量,含以送股、转增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
数量计算)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日  【  】年【  】月【  】日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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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在评价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列
重大事项和风险:
一、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郎光辉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
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前述锁定期满后,若
仍然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公司其余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郎光辉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
案》,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
预案,发行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
人员就公司稳定股价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
收盘价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
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最近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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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
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股东权益合计数÷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则启动稳定
股价预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发行人将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与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确定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
的一项或多项稳定股价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控股股东增持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公司
控股股东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
控股股东应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
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
规定的程序后90日内实施完毕。
增持公告作出之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增持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不包括
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
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控股股东应遵循以下原则:控股股东单次增持公司股票,
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薪酬和现金分红总和
(税后,下同)的10%,且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
数的2%。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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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各方最终确定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
施,则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依法对公司
股票进行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90日内实施完毕。
增持公告作出之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增持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不包括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
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
执行。
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
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
薪酬总和(税后,下同)的10%,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不高于上一年度从公
司取得的薪酬总和的30%且增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同时又是控股股东的,若按照其所持股权对应的增持金额高于其上
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薪酬和现金分红(税后,下同)的30%的,则不再单独履行
增持义务。
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并签署相关承诺。
(3)回购公司股票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公司回购股票作为稳定股价措施,则公司将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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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依法回购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发行人董事会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做出实
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
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的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
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将依法通知债
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
或备案手续。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90个交易日
内实施完毕。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
毕或终止之日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