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一、本次发行重要提示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贵人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
在《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2号)(以下简称“《意见》”)、《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3日起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
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上交所”)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上海
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实施后的新股发
行,本次发行在网下投资者资格、定价方式、网下网上发行比例、回拨机制、配
售机制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全文已于2014
年1月7日(T-6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贵人鸟首
次公开发行初步询价的时间为2014年1月9日(T-4日)至2014年1月10日(T-3
日);网下申购时间为2014年1月14日(T-1日)9:30-15:00及2014年1月15
日(T日)9:30-15:00;网上申购的日期为2014年1月15日(T日)9:30-11:30、
13:00-15:00。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代码为603555,网上申购代码为
732555。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下申购平台的地址为:https://120.204.69.22/ipo。请符合
资格的网下投资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贵人鸟首次公开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
购。关于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业务推介——IPO业务专栏中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网下IPO系统用户手册_承销商分册》、《网下IPO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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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用户手册_申购交易员分册》等相关规定。
二、发行核准情况
贵人鸟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下称“本次
发行”)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7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主
承销商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或“主承销商”)。发行人
的股票简称为“贵人鸟”,股票代码为“603555”,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
询价及网下申购。
三、发行定价方式及定价程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按市值
申购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由主承销商组织
实施,实行电子化发行,具体操作按《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
办法》执行。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具体按《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执行。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参考公司基本面及未来成长性、所处
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及拟募集资金净额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将在2014年1月14日(T-1日)
公布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
告”)中披露。
四、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仅限于新股发行。
五、发行规模及发行结构
本次发行不超过10,000万股,且不低于5,834万股。
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本次初始发行总量的70%即7,000万
股,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发行总量减去网下初始发行数量。若确定发行价格后发
行数量发生变化,主承销商将在2014年1月14日(T-1日)公布的发行公告中
披露调整后的发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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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参与初步询价投资者条件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
施办法》及主承销商对于网下投资者条件的相关规定,网下投资者应根据主承销
商事先公告的相关要求,完成在主承销商处的登记备案工作。主承销商对网下投
资者的资质进行审核,并向上交所提供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相关信息。
网下投资者应满足的条件如下:
1、投资者应为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的主体。其中,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
设立、至少具有近三年的良好信用记录;个人投资者应具备至少五年投资经验;
2、投资者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
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
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3、投资者应在2014年1月8日(T-5日)17:00点前取得上交所网下申购
电子平台CA证书(以下简称“CA证书”),并完成主承销商登记备案工作。
4、网下投资者不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
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
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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