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
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以要约等合法方式回购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
新股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
回购价格不低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问题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的每日
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以孰高者为准(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该等回购要约
的期限不少于30日,并不超过60日。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能举证证实的因此而实际发生的
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间接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
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如招股说明书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而本公司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认定之日起30个交易日
内仍未开始履行上述承诺,则公司董事长应在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交易日
内召集临时董事会并通过决议:利用公司现金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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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赔偿投资者,现金不足部分可通过处置公司资产等方式补足。如董事长未能召
集董事会或董事会未能通过相关决议或董事会在决议通过后3个交易日内未能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投资者可依法起诉要求其履行职责,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要
求监事会提请罢免董事,直至公司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相关
决议。公司将于股东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后60日内履行回购义务及/或积极履行赔
偿义务。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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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人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2013年12月19日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的利
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
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
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
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原则;按法
定顺序分配的原则;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
则。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当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
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采取固定比例政策进行现金分红,即单一年度
内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但公司存在
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弥补亏损后的可供分配利
润额的20%。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
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公司董事会在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
此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
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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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举办
投资者接待日活动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公司根据投资规划、企业经营实际、社会
资金成本、外部经营环境、股东意愿和要求,以及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
因素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方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