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有关材料,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是在宁波美诺华锐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的友好协商基础上,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
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终止“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包新民、叶子民、李会林
2021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