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MenovoPharmaceuticalCo.,Ltd.
(宁波市高新区扬帆路999弄1号1406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杭州市杭大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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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不超过3,000万股
预计发行新股数量 不超过3,000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14.03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3月24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2,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美诺华控股、实际控制人姚成志承诺:美
诺华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美
诺华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美诺华股份,也不由美诺华回购该
等股份。本公司/本人所持美诺华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不低于美诺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美诺华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美诺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美诺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 时的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个月。本公司/本人所持美诺华股票在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美
诺华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本人持有的美诺华股份总数的25%;在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姚成志不再担任美诺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后半年内,不转让本公司/本人持有的美诺华股份。
股东宁波银源和熊基凯承诺:美诺华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美诺华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美诺
华股份,也不由美诺华回购该等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周君明、陈为人、石建
祥、沈晓雷、姚波、焦华和李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担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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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
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6个月。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
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其他股东分别承诺:美诺华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后,自美诺华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美诺华股
份,也不由美诺华回购该等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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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1-4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9,0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3,000万股
普通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2,000万股,均为流通股。
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美诺华控股、实际控制人姚成志承诺:美诺华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美诺华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
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美诺华股份,
也不由美诺华回购该等股份。本公司/本人所持美诺华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下同)不低于美诺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美诺华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美诺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美诺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本公司/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公司/本人所持美
诺华股票在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美诺华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本人持有的美诺华
股份总数的25%;在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姚成志不再担任美诺华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转让本公司/本人持有的美诺华股份。
股东宁波银源和熊基凯承诺:美诺华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后,自美诺华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美诺华股份,也不由美诺华回购该等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周君明、陈为人、石建祥、沈晓雷、
姚波、焦华和李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
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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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6个月。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
上述承诺。
其他股东分别承诺:美诺华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后,自美诺华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美诺华股份,也不由美诺华回购该等股份。
二、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公司将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为兼顾全体股东
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及/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实际情况,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以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的
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
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做相应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
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稳定股价措施。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