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监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2021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及前述人员的关联人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高管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减持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虚假交易、操控价格、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所持股份变动的相关限制及规定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做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做出之
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
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应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一条 个人信息申报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
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和信息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时间内提醒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申报或确认上述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定股份。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解除限售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的身
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当至少提前一
个交易日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在确认相关人员不涉及禁止交易的情形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由
于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导致的股份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到上述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在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联人违反第七条规定买卖公司股票的,
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本公司股票,视作本人所
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二十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
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
理, 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
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二十二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