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药业”、“发行人”或“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5,196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将于2014年9月24日分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下申购电子平
台实施。发行人、主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内容:
1、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
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2、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认真阅读2014年9月16日(T-6日)刊
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浙
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www.sse.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及“风
险因素”章节,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自行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
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
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
3、本次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流通。请投资者务必注意由于上市首日股票流通
量增加导致的投资风险。
4、发行人所在行业为医药制造业(C27),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
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7.78倍(截止2014年9月19日)。请投资者决策时参
考。从行业看,发行人与博腾股份、华海药业、海正药业、新华制药等上市公司
业务具有一定相似度。以2013年每股收益及2014年9月19日(T-3日)前20个交易
日均价计算,可比上市公司2013年静态市盈率均值为59.17倍。请投资者决策时
参考。本次发行价格15.43元/股对应的2013年摊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市盈率为
22.36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和可比
公司平均市盈率。但依然存在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
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5、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计划所需资金量为75,266.31万元。按本次发行价
格15.43元/股计算的预计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80,174.2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907.9712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75266.3088万元。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
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
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6、本次发行申购,任一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所有参与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投资者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单个投资者只
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进行申购,任何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7、请投资者务必关注投资风险:若2014年9月24日(T 日)出现网下申购不
足,将中止本次发行;若T日出现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
后仍然认购不足的,中止发行。
8、本次发行结束后,需经上交所批准后,方能在上交所公开挂牌交易。如
果未能获得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将无法上市,发行人会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返还给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
9、发行人的所有股份均为可流通股,本次发行前的股份有限售期,有关限
售承诺及限售期安排详见招股意向书。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系相关股东基于发行人
治理需要及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自愿承诺 。
10、本次发行定价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机构投资者
基于真实认购意愿报价,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
基本面、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
发行价格。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如对发行定价
方法和发行价格有任何异议,建议不参与本次发行。
11、国内外市场竞争的风险
原料药行业是最具国际化的行业之一,公司直接参与激烈的国际竞争。随着
全球仿制药市场的蓬勃发展和国际原料药产业的生产转移,在发达国家生产企业
巩固专利和工艺优势的同时,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如印度等)制药企业参与
药品产业链的争夺,甚至可能采取包括反倾销调查等手段打压我国原料药的出口,
对我国原料药出口企业形成较大的竞争压力。
随着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以及国家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防止盲目投资和
低水平扩张的法规和政策推动,国内已经发展出不少资金和人才雄厚、技术和工
艺领先的原料药生产企业,在规范国内竞争秩序的同时,也可能会加剧市场竞争。
新的竞争者加入以及竞争者实力增强,特别是竞争者产品领域以及新开发产品领
域与公司相同或相似时,公司所面临的竞争风险也将增加。
12、环保政策及产业结构调整风险
2014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新《环保法》将于2015年1月1日
实施。该法强化了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的环保责任,加大了对违法排污的处罚力
度,提升了地方政府及排污企业增加环保投资的积极性。
公司的化学原料药、医药中间体的生产工艺涉及较复杂的化学反应,其中产
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性排放物和噪声。虽然公司已严格按照有关环保
法律法规及相应标准对上述污染物排放进行了有效治理,使“三废”的排放达到
了环保规定的标准,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社会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
国家及地方政府可能在将来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提高环保标准,使公司环保投入
相应增加。
另外,如果未来地方政府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