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信捷电气 股票代码:603416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WuXiXinjeElectricCo.,Ltd.
(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北区刘塘路9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2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
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捷电气”、“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胡埭支行、中信银行无锡胡埭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无锡滨湖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蠡园开发区支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分别为 483269558750、8110501013900654797、84100154740002215和1103023329200658854。
本次募集资金已存入上述银行账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要求,本公司将在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各银行均承诺,在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未获得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书面同意,其将不接受信捷电气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三、股份锁定承诺
李新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和总经理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指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后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前述股票限售期届满后,如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同时本人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的其他要求。
此外,李新还承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一章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六、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邹骏宇和吉峰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指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后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前述股票限售期届满后,如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同时本人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的其他要求。
此外,邹骏宇和吉峰还承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一章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六、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
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徐少峰、张莉、过志强、陆锡峰、周湘荣、高平、徐永光均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指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后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前述股票限售期届满后,如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同时本人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除李新、邹骏宇、吉峰、徐少峰、张莉、过志强、陆锡峰、周湘荣、高平、徐永光等股东外的其余股东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公司将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
(二)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向社会公众股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至消除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公司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履行上述回购义务:
(1)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20%。
(4)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50%。
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启动董事会会议程序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如果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敦促并确保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预案方面的相应承诺要求。
2、第一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第一大股东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增持公司股份,至消除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第一大股东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1)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第一大股东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4)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第一大股东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5)公司以回购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未实施,或者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第一大股东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第一大股东将在公司公告的3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果公司公告第一大股东增持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或第一大股东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第一大股东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增持公司股份,至消除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1)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及津贴总和的20%。
(4)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及津贴总和的50%。
(5)如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且第一大股东已采取增持股份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公告的3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