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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93 沪市 新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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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93:新天然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6-08-30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楼
                              招股说明书摘要
                                       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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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事项:
    一、股东关于持股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明再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锁定期满后,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每年转让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的股份总数的5%,减持价格不低于A股上市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公司股东明再富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锁定期满后,在其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每年转让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股票上市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公司股东明葹、明再凤、谢生亮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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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A股上市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公司股东尹显峰、郭志辉、黄敏、段贤琪、王彬、曾先泽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锁定期满后,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每年转让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公司股东无锡恒泰九鼎、昆吾民乐九鼎、烟台富春九鼎、昆吾民安九鼎、烟台元泰九鼎、苏州荣丰九鼎、嘉兴楚庄九鼎、嘉兴晋文九鼎、嘉兴齐桓九鼎、兵团联创、明上渊、吴金川、曲露丝、张思凤、成雁翔、黄效全、马祥高、何士林、张迪波、方小华、谢玉玲、袁国明、吴国庆、曲文革、杜子春、陈建新、刘冬梅、赵黎、黄怀成、魏富明、曾平宣、钟清贵、唐伦英、刘金蓉、向幼南、张智勇、张映禄、刘天俊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已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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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公司将于第20个交易日(以下简称“启动日”)收盘后公告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并发出召开临时董事会的通知。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公司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相关承诺履行相应义务。
    (二)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公司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A股股票价格的义务。
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公司A股股票价格,并按照如下顺序进行: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A股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将自启动日起2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明确、具体的增持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股份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应于收到书面通知书之日的次日予以公告。自股价稳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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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公告次日起,控股股东可以开始实施增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连续12个月内增持比例累计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该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2、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A股股票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A股股票完成后15个交易日内,若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未出现,则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明确、具体的增持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股份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应于收到书面通知书之日的次日予以公告。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次日起,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开始实施增持计划。
    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本公司领取薪酬(税后)和现金分红(税后)总和的2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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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对于未来新聘的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3、公司回购A股股票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A股股票完成后15个交易日内,若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未出现,则公司将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公司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应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