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新天然气 股票代码:603393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XintaiNaturalGasCo.,Ltd.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9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然气”、“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公司股东关于限售安排和股份锁定承诺
1、实际控制人明再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股东明再富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股东明葹系明再富先生女儿、股东明再凤系明再远先生姐姐、股东谢生亮系明再远先生姐夫,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4、公司股东尹显峰、郭志辉、黄敏、段贤琪、王彬、曾先泽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公司股东无锡恒泰九鼎、昆吾民乐九鼎、烟台富春九鼎、昆吾民安九鼎、烟台元泰九鼎、苏州荣丰九鼎、嘉兴楚庄九鼎、嘉兴晋文九鼎、嘉兴齐桓九鼎、兵团联创、明上渊、吴金川、曲露丝、张思凤、成雁翔、黄效全、马祥高、何士林、张迪波、方小华、谢玉玲、袁国明、吴国庆、曲文革、杜子春、陈建新、刘冬梅、赵黎、黄怀成、魏富明、曾平宣、钟清贵、唐伦英、刘金蓉、向幼南、张智勇、张映禄、刘天俊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6、作为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明再远、明再富、尹显峰、郭志辉、黄敏、段贤琪、王彬、曾先泽除了出具上述承诺以外,均特别承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7、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明再远先生以及其他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承诺在承诺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后依然生效。
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明再远先生以及其他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承诺在承诺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后依然生效。
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对发行价调整的计算公式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二、公司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明再远先生、尹显峰先生、九鼎投资方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明再远先生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明再远先生持有公司47.70%的股份,其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如下:
明再远先生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有限度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上市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但如果其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发行人届时股份总数的1%,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如实施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若其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则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减持所得的,发行人可以变卖其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2、尹显峰先生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尹显峰先生持有公司5.20%的股份,其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如下:
尹显峰先生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有限度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上市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但如果其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发行人届时股份总数的1%,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如实施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若其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则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减持所得的,发行人可以变卖其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3、九鼎投资方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九鼎投资方无锡恒泰九鼎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烟台昭宣元泰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春秋楚庄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春秋晋文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春秋齐桓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烟台富春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工业园区昆吾民乐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工业园区昆吾民安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荣丰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18.98%的股份,其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如下:
九鼎投资方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股份数量的10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的150%(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但如果九鼎投资方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
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发行人届时股份总数的1%,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如实施减持,九鼎投资方将配合发行人在九鼎投资方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九鼎投资方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若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则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九鼎投资方现金分红时扣留与九鼎投资方应上交发行人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减持所得的,发行人可以变卖本公司/本企业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
1、稳定股价机制的触发及方案确定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公司将于第20个交易日(以下简称“启动日”)收盘后公告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并发出召开临时董事会的通知。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方案时,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不可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稳定股价机制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A股股票价格的义务。
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公司A股股票价格,并按照如下顺序进行: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A股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将自启动日起2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明确、具体的增持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股份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应于收到书面通知书之日的次日予以公告。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次日起,控股股东可以开始实施增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连续12个月内增持比例累计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该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2)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A股股票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A股股票完成后15个交易日内,若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未出现,则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明确、具体的增持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股份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应于收到书面通知书之日的次日予以公告。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次日起,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开始实施增持计划。
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本公司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