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55 证券简称:莱克电气 公告编号:2021-013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香港仲裁裁决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裁决,2020 年 11 月 23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作出裁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受理 GoldmanSachs International(以下简称“高盛国际”或“申请人”)向苏州中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申请事项:1、请求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
国际仲裁中心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作出的 HKIAC/A19015 号《最终裁决》(第
7 项、第 8(2)项除外);2、请求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作出的 HKIAC/A19015 号《最终裁决》(第 7 项、第 8(2)项除外);
3、请求被申请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费)。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莱克电气”)为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 40,964,648.20 美元(①债项 34,521,044.89 美元;②债
项金额的利息(2018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9 日):3,452,104.48 美元;
③债项金额的利息(2020 年 10 月 20 日-2021 年 2 月 18 日):576,927.02 美元;
④应付 HKIAC/A19016 仲裁案件的仲裁费用及利息(2020 年 11 月 23 日-2021 年
2 月 18 日):1,597,003.22 美元;⑤应付 HKIAC/A19015 仲裁案件的仲裁费用利
息(2020 年 11 月 23 日-2021 年 2 月 18 日):817,568.59 美元),折合人民币
269,215,571.50 元(按照香港仲裁裁决作出之日 2020 年 11 月 23 日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中间价 1 美元对人民币 6.5719 元计算)。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已根据香港仲裁裁决金额计提预计负债 40,342,030.97 美元,折合人民币 265,369,879.72
元,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披露的《公司关于计提预计负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44)。
公司就该项裁决有异议,已聘请了中国境内的律师积极应对,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积极采取诉讼维权措施(具体见《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以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
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寄来的《应诉通知书》(案件编号:
(2021)苏 05 认港 1 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高盛国际
被申请人:莱克电气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8 年 2 月初,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Goldman Sachs (Asia)L.L.C.)
(以下简称“高盛亚洲”)人员到公司(苏州总部)以提供套期保值策略为由,向公司推介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先后向公司提供了《企业套期保值策略》等相关资料。
基于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2018 年 3 月 15 日莱克香港由高盛亚洲安排与高
盛国际签订了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的框架主协议。
同时公司根据高盛亚洲的要求,公司准备了相应的材料,用于向外汇管理部门商询有关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备案。但最终苏州外管局未予同意备案,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亦因此而未能展开。此后,高盛亚洲提出以支付保证金的形式进行交易的方案。莱克香港先后两次各支付 250 万美元保证金,并据此进行了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交易。后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高盛国际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了仲裁申请,案件编号为: HKIAC/A19015。公司于 2019年 1 月 22 日收到该案仲裁通知书。
公司认为:(1)公司与高盛国际之间并无任何担保合同关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对本案没有管辖权;(2)公司不应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对于前述公司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交易进展、分歧及仲裁,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2019 年 4 月 27 日、2020 年 1 月 22 日和 2020 年 11 月 27 日
披露了《公司关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49)、《公司关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和《莱克电气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仲裁裁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
二、仲裁裁决情况
2020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收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发来的《裁决书》(案件
编号: HKIAC/A19015),具体裁决情况如下:
1、宣告担保的所有关键时间有效及可予执行;
2、宣告仲裁庭于对申请人,即高盛国际,于本仲裁提出的所有请求作出裁
定一事上拥有管辖权;
3、宣告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的被申请人,违反该担保第 1 及 9
条;
4、判给高盛国际,即本案申请人,一笔 34,521,044.89 美元的款项,作为
该担保项下的债项,或交替地作为被申请人,即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未有支付其于该担保项下的应付款项、违反于该担保第 1 及 9 条项下责
任的损害赔偿;
5、于 34,521,044.89 美元的基础上,判给高盛国际,即本案申请人,一笔
3,452,104.48 美元的款项,作为根据香港仲裁条例(第 609 章)第 79
条给出的利息,相关时段为 2018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9 日;
及后的利息以每天美金 4,728.91 元计算,直到作出支付之日为止;
6、判予高盛国际,即本案申请人,一笔 1,566,783.61 美元的款项,作为本
案被申请人,即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就 HKIAC A19016 仲裁案件的应
付仲裁费用,以及于自仲裁裁决至作出支付之日为止的期间支付年利率
8%的利息;
7、批出永久性强制性命令,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的被申请人
(1) 于本仲裁裁决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通知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
日后的 7 天内,采取一切所需行动,撤回第一及第二宗内地诉讼;
及
(2) 被禁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其他地方开展或继续任何有关由
该担保及/或 ISDA 主协议引起、与之相关或与其有任何关联的争
议、主张、纷争或矛盾的法院或其他法律程序(包括该两宗内地
诉讼),除根据该担保第 18 段及/或 ISDA 主协议附录第 4(h)(ii)
部份的仲裁以外;
8、宣告高盛国际,即本案申请人,有权讨回因本案被申请人,即莱克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仲裁协议而导致的赔偿损害:
(1)其向香港法院作出的申请之诉讼费用,金额由香港法院通过评定方
式厘定;
(2)其于两宗内地诉讼的诉讼费用,金额由内地法院厘定;
9、判予高盛国际,即本案申请人,一笔 802,097.99 美元的款项,作为仲裁
条例(第 609 章)第 74 条及/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 34 条项下
的仲裁费用;
10、 于802,097.99美元的基础上,根据香港仲裁条例(第609章)第80(2)
条,判给高盛国际,即本案申请人,年利率 8%的单利,相关时段自本仲
裁裁决之日起至作出支付之日为止;
11、 任何仲裁方的所有其他请求均被驳回。
三、本次仲裁裁决的进展情况
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寄来的《应诉通知书》(案件编号:
(2021)苏 05 认港 1 号),就高盛国际向苏州中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予以受理。
高盛国际申请事项如下:
1、请求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作出的
HKIAC/A19015 号《最终裁决》(第 7 项、第 8(2)项除外);
2、请求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作出的
HKIAC/A19015 号《最终裁决》(第 7 项、第 8(2)项除外);
3、请求被申请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费。
本次申请执行的金额为 40,964,648.20 美元,具体如下:
裁项序号 执行内容 金额(美元)
4 《担保函》项下到期债务 $34,521,044.89
5 对裁项 4 债务在 2018 年 10 月 20 日起至 $3,452,104.48
2020 年 10 月 19 日期间计算的利息
5 对裁项 4 债务在 2020 年 10 月 20 日至实际付款 $576,927.02
日(暂计算至本申请落款日,即 2021 年 2 月
18 日),按日息 4,728.91 美元计算的利息
6 被申请人在 HKIAC/A19016 号仲裁案费用的责任 $1,566,783.61
6 被申请人在 HKIAC/A19016 号仲裁案费用的责任 $30,219.61
从裁决日 2020 年 11 月 23 日至实际付款日(暂计
算至本申请落款日,即 2021 年 2 月 18 日),按
年息 8%计算的利息
8(1) 违反仲裁协议导致的损害赔偿;香港高等法院的 -
费用(注 1)
9 本案仲裁费 $802,097.99
10 本案仲裁费从裁决日2020年11月23日至实际 $15,470.60
付款日(暂计算至本申请落款日,即 2021 年 2 月
18 日),按年息 8%计算的利息
总计 $40,964,648.20
折合人民币(注 2) 269,215,571.50 元
注 1:关于第 8(1)项的具体金额,申请人将待香港法院根据讼费评定程序确认金额
后作出进一步澄清。
注 2:按照《最终裁决》作出之日 2020 年 11 月 23 日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