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浙江鼎力 股票代码:603338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DingliMachineryCo.,Ltd.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
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3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鼎力”、“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公司股东关于限售安排和股份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树根先生以及公司股东许志龙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满后2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前述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职半年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公司股东德清中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投资”)承诺: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自浙江鼎力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浙江鼎力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浙江鼎力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浙江鼎力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沈水金先生、王美华女士、许荣根先生和于玉堂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前述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前述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职半年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公司监事金法林先生、沈云雷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职半年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股东吴厚望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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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公司股东许树根先生、许志龙先生和中鼎投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发行人股票上市后36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在该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按照以下方式实施:
1、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2、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减持数量: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结束后的第一年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10%;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结束后的第二年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的15%。
4、减持期限:上述股东拟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5、若上述股东未在前述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该次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本公司上市后3年内,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若发生除权、除息行为,上述每股净资产亦将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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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价稳定预案的措施
本公司在上市后3年内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公司将推出以下股价稳定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
1、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增持的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收到计划书后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本人将以公司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所得资金为限,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增持计划,若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再次触发增持义务时,则继续实施上述增持计划。
2、本公司回购股份:本公司将于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25个交易日内制定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并公告,在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0%,在回购计划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回购计划,若在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再次触发回购义务时,则继续实施上述回购计划。
本公司回购股份需将结合公司当时的股权分布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实施股份回购计划以稳定股价,但回购计划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须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相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3、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增持的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收到计划书后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薪酬、分红和津贴等资金总额的30%为限,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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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增持计划,若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再次触发增持义务时,则继续实施上述增持计划。
上述股份回购或增持计划制定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保不会因上述回购或增持行为导致公司社会公众股占比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公司的承诺
本公司就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投资损失事项承诺如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具体方案(该方案还需报股东大会同意,须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相关批准后方可实施)。若该有权机关认定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对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若该有权机关认定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本公司将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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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在该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投资损失事项承诺如下:
“因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