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尚纬股份
股票代码:603333
信息露义务人:李广胜
通讯地址:四川省乐山高新区迎宾大道 18 号
股权变动性质:减少(协议转让)、增加(表决权受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李广元
本报告签署日期:2021 年 11 月 5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2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13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5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尚纬股份 指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李广胜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 15 号》 指
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报告书 指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高新投公司 指 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李广胜
性别:男
国籍: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通讯地址:四川省乐山高新区迎宾大道 18 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155,949,500 股,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 30.18%,除上述企业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1)表决权委托
为了更好的行使股东权利,完善公司治理,李广元决定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45,550,500 股(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8.17%)的表决权不再委托盛业武代为行使。李广元将其持有公司股份145,550,5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8.17%)的表决权委托给李广胜代为行使,李广胜同意接受李广元的委托。
(2)协议转让
为全面解决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质押风险,解除控股股东其一致行动人股权质押比例过高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李广胜与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一)》和《股份转让协议(二)》,李广胜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 68,227,906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3.20%)分两次转让给高新投公司。
二、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分别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
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75)、《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及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74),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李广元持有的公司股份 145,550,5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8.17%)的表决权委托;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 68,227,906 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3.20%)分两次转让给高新投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协议转让未完成过户。除上述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有减持或增加其在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1)表决权委托
2021 年 11 月 5 日,李广元与盛业武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
议》,李广元持有的上市公司 145,550,500 股(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8.17%)的表决权不再委托盛业武代为行使。
同日,李广元与李广胜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李广元将其持有的公司145,550,5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8.17%)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李广胜代为行使,李广胜同意接受李广元的委托。
(2)协议转让
2021 年 11 月 5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广胜与高新投公司签署《股
份转让协议(一)》和《股份转让协议(二)》,李广胜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 68,227,906 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3.20%)分两次转让给高新投公司。
二、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李广胜持有上市公司 155,949,500 股,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30.18%。本次权益变动后,李广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7,721,594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6.98%,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拥有公司股份 145,550,500 股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8.17%。李广胜在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 233,272,094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45.14%。
三、 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
2021 年 11 月 5 日,李广胜与高新投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一)》和《股
份转让协议(二)》,李广胜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 68,227,906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3.20%)分两次转让给高新投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股份转让协议(一)》
甲方(转让方):李广胜
乙方(受让方):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本次转让的标的股票:转让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38,987,375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7.5445%),按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给受让方。
2.标的股份转让价格及价款:本次股份转让价格按照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95%确定即 7.03 元/股,本次股份转让价款为大写人民币贰亿柒仟肆佰零捌万壹仟贰佰肆拾陆元叁角(小写:¥274,081,246.30)。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全部交割过户完成之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定增、回购等变更股本事项,则在总转让价款不变的基础上,转让的标的股份数量、比例和每股价格等作相应调整。
3.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及交割:
(1)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在上交所出具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确认意见后,受让方配合转让方将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即大写人民币贰亿伍仟叁佰叁拾叁万壹仟陆佰伍拾伍元肆角柒分(小写:¥253,331,655.47),支付至相应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在前述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完成且相应股份解除股份质押之后的2 个工作日之内,共同配合将剩余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即大写人民币贰仟零柒拾肆万玖仟伍佰玖拾元捌角叁分(小写:¥20,749,590.83),支付至相关债权人指定银行账户。
(4)自受让方将本次股份转让价款首笔支付至债权人指定账户的 45 日内,甲乙双方应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相关事项并完成过户登记和交割。
4.股份回购、转让与减持
(1)自标的股份交割之日起的 36 个月内且受让方持有标的股份期间,转让方有权以书面方式向受让方发出回购通知,由转让方或指定第三方回购受让方所持部分或全部标的股份。
(2)自标的股份交割之日起的 36 个月内且受让方持有标的股份期间,转让方、受让方经书面协商一致的(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转让或减持各自持有的股份。股份转让和/或减持事宜应符合证券交易和国资相关规定。
(3)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或减持标的股份(包括转让方或转让方指定第三方回购股份、受让方对其他第三方转让股份或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等情形)时,初始投资成本的计算以及基准收益与超额收益的结算和支付按本协议约定执行。
5.其他安排
(1)本次股份转让全部完成后,受让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1 名董事候选人,转让方应对受让方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予以支持。
(2)标的股份完成交割之日起 36 个月以内且受让方持有标的股份期间,受
让方有权以直接或间接方式累计增持上市公司不超过当前总股本 3%的股份,增持安排具体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3)转让方应全力支持受让方提出的关于完全履行投资协议相关条款与产业投资项目落地乐山的议案。
6.协议的生效:本协议自转让方、受让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股份转让协议(二)》
甲方(转让方):李广胜
乙方(受让方):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本次转让的标的股票:转让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29,240,53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5.6584%),按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给受让方。
2.标的股份转让价格及价款:本次股份转让价格按照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95%确定即 7.03 元/股,本次股份转让价款为大写人民币贰亿零伍佰伍拾陆万零玖佰叁拾贰元玖角(小写:¥205,560,932.90 元)
3.其他安排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且受让方持有《股份转让协议(一)》及本协议标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