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HuatieConstructionSafetyScienceAndTechnologyCo.,Ltd.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A05幢4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发行概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5,06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公司股东不在
本次发行过程中进行老股转让。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扣除公司承担的相
关发行费用后归公司所有。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1.00元
公开发行新股数:5,067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元
发行后总股本:20,267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数:0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胡丹锋;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副总经理应大成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六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公司股东、董事、技术总监王羿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本次发行前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
股东所持股 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份的流通限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制及自愿锁 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定股份的承 公司股东杭州昇铁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诺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公司股东胡敏、杨子平、徐海明、融裕创投、钱江投资、杭州恒丰、弘越
投资、西湖星巢、正茂投资、浙江创投、德赛金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胡丹锋、应大成、王羿、刘
志良承诺: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胡丹锋、应大成、王羿承诺:
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
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应相应调整),且本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5年5月11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由发行人依法回购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已转让的原
限售股份。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
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本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自愿锁定的
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胡丹锋;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副总经理应大成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
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公司股东、董事、技术总监王羿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六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公司股东杭州昇铁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公司股东胡敏、杨子平、徐海明、融裕创投、钱江投资、杭州恒丰、弘越
投资、西湖星巢、正茂投资、浙江创投、德赛金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胡丹锋、应大成、王羿、刘
志良承诺: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胡丹锋、应大成、王羿承诺:
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
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
价应相应调整),且本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
(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经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公司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等
义务。
1、相关主体的承诺
(1)发行人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
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
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及本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
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
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
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胡丹锋、应大成承诺:“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
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告程序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
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
定文件后二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
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3、约束措施
(1)若上述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