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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83 沪市 赛腾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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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83:赛腾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12-22

股票简称:赛腾股份                                           股票代码:603283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SECOTEPRECISIONELECTRONICCO.,LTD.)

                (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东吴南路4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17年12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丰、曾慧承诺:自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次发行及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苏州赛腾电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股份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发行人股东苏州赛伟、苏州赛越承诺:自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俊、赵建华、LIMKOKOON、李三宝、刘言维、

刘红宁承诺:自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次发行及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赛腾电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股份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发行人监事冉进国、章荣林、贾华军承诺:自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股份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除上述承诺事项外,本次公开发行前全部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行为还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根据 2016年3月31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若赛腾电子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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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A 股股票正式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所致,公司股

票股价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值(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

公司如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值相应进行调整;每股净资产值=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审计基准日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股份回购、股份增持等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则公司控股股东孙丰、曾慧(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公司、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具体而言:

    1、启动条件及程序:在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价出现持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情形。

    2、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

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可中止实施该次稳定公司股价计划;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终止实施该次稳定公司股价计划。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人及顺序

    控股股东、公司、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人,其中公司为第一顺位义务人,控股股东为第二顺位义务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第三顺位义务人。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3)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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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用前述稳定公司股价的的措施时应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且不能致使增持主体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1、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应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公司股份的

预案,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公司应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3个月内以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回购公司的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但是,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或公司已回购公司股份总数3%的股份,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

    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将无法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公司虽实施完毕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停止执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

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应于增持通知书送达公司之日起 3 个月内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但是,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或控股股东已增持了公司股份总数3%的股份,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前述两项措施实施后,仍出现公司股票价格仍未满足停止执行稳定股价措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施的条件,并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措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

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确定方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除存在交易限制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增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3 个月内以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增持公司的股份,其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其他董事的平均税后薪酬的50%为限);但是,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四)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须履行的法律程序

    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人实施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过程中增持或回购股份的行为以及增持或回购的股份处置行为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违反上述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将采用以下措施直至其按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1)冻结其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全部利润分配;(2)冻结控股股东在公司领取的全部收入;(3)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