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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8年2月2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8-02-06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WuXi AppTec Co., Ltd.)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马山五号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联席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
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
17A、18A、24A、25A、26A)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
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
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10,419.8556 万股,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股份数占发行后总股
数的比例不低于 10%(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或其转授权人士根据股
东大会授权予以确定,并以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有权部门核准的数
量为准)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04,198.5556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事项的承诺
Ge Li(李革)及 Ning Zhao(赵宁)、刘晓钟、张朝晖作为公司实际
控制人、间接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在此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本人将
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申报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
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
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3、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减持价格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
整。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
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自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之日
起二十四个月内,每十二个月内转让的公司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
4、在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
收盘价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5、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票,
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
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2
(1)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
况。
(2)若发生需本人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
偿责任。
6、本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G&C VI(群云 VI)、G&C IV Hong Kong(群云 IV 香港)、
G&C V(群云 V)、嘉兴宇祥、G&C VII(群云 VII)、上海厚燊、
嘉兴宇民、嘉兴厚毅、嘉兴厚毓、嘉兴厚咨、嘉兴厚锦、上海厚雍、
上海厚溱、上海厚辕、上海厚玥、上海厚尧、上海厚嵩、上海厚菱、
Fertile Harvest(沃茂投资有限公司)、Eastern Star(东星亚洲投资有
限公司)、L&C 投资有限、上海瀛翊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事项的承

G&C VI(群云 VI)、G&C IV Hong Kong(群云 IV 香港)、G&C V
(群云 V)、嘉兴宇祥、G&C VII(群云 VII)、上海厚燊、嘉兴宇
民、嘉兴厚毅、嘉兴厚毓、嘉兴厚咨、嘉兴厚锦、上海厚雍、上海厚
溱、上海厚辕、上海厚玥、上海厚尧、上海厚嵩、上海厚菱、Fertile
Harvest(沃茂投资有限公司)、Eastern Star(东星亚洲投资有限公司)、
L&C 投资有限、上海瀛翊作为公司的股东,现就所持公司股份的锁
定、减持事项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减持价格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
整。本企业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
价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3、在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上
述收盘价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4、本企业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
司股票,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不存在违反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
情况。
(2)若发生需本企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全额承
担赔偿责任。
5、本企业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Glorious Moonlight(光辉月光有限公司)、Summer Bloom(萨
摩布鲁姆投资 (I) )、WXAT BVI(药明康德维京)、ABG-WX Holding
(HK)(汇桥-无锡控股(香港)有限)、嘉世康恒、HCFII WX (HK)
(HCFII 无锡(香港)控股)、上海金药、Pearl WX HK(明珠投资
香港有限公司)、Yunfeng II(云峰 II 无锡有限公司)、SCC Growth III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3
(SCC 成长三期控股)、上海杰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企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上述股份锁定期的约定与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或要求不符
的,本企业同意根据届时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相关政府部
门的规定或要求对股份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3、本企业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国寿成达、Brilliant Rich(辉煌全球)、LCH 投资有限、平安
置业、唐山京冀、云锋衡远、宁波沄泷和宁波弘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

“1、本企业承诺按以下原则锁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存在以下情形,则按照下述原则锁定所持有的相
应公司股份:
(1)如本企业在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十二个月内通过公司增资方
式(转增、送股的视同增资)持有公司股份,则自完成上述增资的公
司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通过上述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在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十二个月内通过公司原有股
东受让老股而持有公司股份,且该等老股受让自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则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通过上述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上述股份锁定期的约定与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或要求不符
的,本企业同意根据届时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相关政府部
门的规定或要求对股份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3、本企业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泰康集团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企业承诺按以下原则锁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且不委托本企业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企业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存在以下情形,则按照下述
原则锁定所持有的相应公司股份:
(1)如本企业在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十二个月内通过公司增资方
式(转增、送股的视同增资)持有公司股份,则自完成上述增资的公
司工商变更登记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且不委托本企
业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管理本企业通过上述方式直接持有的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在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十二个月内通过公司原有股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4
东受让 老股而持有公司股份,且该等老股受让自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则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
且不委托本企业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管理本企业通过上述方式直
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2、如本企业上述股份锁定期的约定与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或要求不符
的,本企业同意根据 届时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相关政府
部门的规定或要求对股份锁定期 进行相应调整。
3、本企业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事项的承诺
Edward Hu(胡正国)作为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Xiaomeng Tong
(童小幪)、Yibing Wu (吴亦兵)、Jiangnan Cai (蔡江南)、刘
艳、娄贺统和张晓彤作为公司董事,Steve Qing Yang(杨青)、Shuhui
Chen(陈曙辉)和姚驰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现就所持公司股份的
锁定及减持事项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等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及时申
报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则自不再
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
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4、本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七)监事关于股份锁定事项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