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 峰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翠泉路东一巷246号)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2-29层)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拟发行股数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8,235万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以询价方式确定
预计发行日期 2015年5月6日
预计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32,935万股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诺:①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基础上
自动延长6个月。②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期间,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原则上不减持,如确因财务需要其所持
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且每年减持股票总量不超过减持年度上年末所持公司股
票的20%;锁定期满后两年后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
司最近一年每股净资产值。
2、公司股东康健、周春林、张卫、张成君、李保社、阿克木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艾麦提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的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上市12个月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
内,也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
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在承诺人职务变更或离
职后依然生效。
3、公司股东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高能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广银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联桥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中义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燃二化工有限公司、新疆高联众
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新投产业投资有限公
司、紫腾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和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新疆中
1-1-1
小企业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宣杨勇、杨辉、李长青、陈明
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
有的股份。
4、公司股东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5、公司股东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其持有公司股
票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在锁定期满12个月内累计减持的
股份总数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
50%,减持价格不受限制;锁定期满12个月后可以任意价格
自由减持。
上海和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新疆新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承
诺:其持有公司股票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在锁定期满12
个月内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受限制,但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格;锁定期满12个月后可以任意价格自由减持。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5年4月23日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1-4
重大事项提示
1、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承诺: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
持有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2)公司股东康健、周春林、张卫、张成君、李保社、阿克木艾麦提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上市12个月后,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
也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公
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基础上
自动延长6个月;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上述承诺在承诺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后依然生效。
(3)公司股东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高能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广银
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联桥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中义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燃二化工有限公司、新疆高联众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新
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紫腾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和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新疆中
小企业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宣杨勇、杨辉、李长青、陈明邡承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4)公司股东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上市后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1-1-5
发行价相应进行调整。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
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案,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下同)、高管已就股价稳定预案做出相关
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如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且满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则本公
司及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