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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31:上海沪工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06-06



股票简称:上海沪工  股票代码:603131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
43楼4301-4316房)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6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沪工”、“公司”或“发
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
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本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自愿锁定的
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舒宏瑞;公司股东缪莉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舒振宇、曹陈、余定辉;公司监事赵鹏、刘荣春、黄梅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公司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此后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若此后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
应做除权、除息处理),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
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股东斯宇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舒宏瑞、舒振宇、曹陈、余定
辉、赵鹏、刘荣春、黄梅承诺:上述锁定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舒宏瑞、舒振宇、缪
莉萍、曹陈、余定辉承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减持价格将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此后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每年减持股份将不超过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减持公司股份时,
将按市价且不低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若审计基准日后发生
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进行减持。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相关公告。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
承诺。
(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郑重承诺: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新股的回购方案,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
时间等信息,股份回购方案还应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在股份回
购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下列两者中的孰高者:(1)
新股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或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
利息,公司上市后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


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或(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司
法机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公司股票二
级市场的收盘价格。
2、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舒宏瑞郑重承诺: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控股股东舒宏瑞将
依法向除公司公开发行前已登记在册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
股东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控股股东舒宏瑞将在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前述违法违
规情形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制定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份的购回方案,包括购
回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由发行人予以公告。控股股东舒宏
瑞将在股份购回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购回,购回价格不低于下列两者中
的孰高者:(1)新股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购回或购回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
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公司上市后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或(2)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
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的收盘价格。
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郑
重承诺: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票
上市后三年内股票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采取股价稳定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则公司将采取措施稳定
公司股价。
2、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达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时,将及时采取以下
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
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
中投赞成票。
③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舒宏瑞、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股东舒振宇、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股东缪莉萍、公司股东上海斯宇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均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④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
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
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C、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B项与本项冲突的,
按照本项执行;
D、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收
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①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出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
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进行增持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
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B、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A项与本项
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C、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收
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
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出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时,公司时任董事(不
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
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增持
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的30%,但不超过该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③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
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④本公司若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
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4)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120个交易日内,上述稳定股价的
义务自动解除。从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
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
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
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④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
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条
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次日起
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四)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舒宏瑞、舒振宇、缪莉萍以及斯宇投资,
其中舒宏瑞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舒宏瑞、舒振宇及缪莉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1、舒宏瑞、舒振宇及缪莉萍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除本次发行涉及的公开发售股份(如有)之外,承诺所持股份锁定三
十六个月;
(2)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


此后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每年减持股份将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不导致公司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