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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66 沪市 音飞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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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66:音飞储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06-10

股票简称:音飞储存股票代码:603066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NanjingInformStorageEquipmentCO.,LTD.
             (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殷华街47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公告日期:2015年6月10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6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ec.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承诺
    1、实际控制人金跃跃先生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
其所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该减持价格和股票锁定承诺不因其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其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2、控股股东盛和投资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该减持价格和股票锁定承诺不因其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而终止,也不因金跃跃先生不再作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其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3、股东同富合伙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该减持价格和股票锁定承诺不因金跃跃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其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4、其他股东香港庞华、香港良亿、泊尔投资、优立管理、南京超冶、北京泰华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
    5、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金跃跃还承诺:其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在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控制的本公司股东盛和投资、同富合伙每年合计转让的本公司股票不超过其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在其离职后半年内,盛和投资、同富合伙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在其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盛和投资、同富合伙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的本公司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其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数的50%。
    6、控股股东盛和投资、股东同富合伙还承诺: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在金跃跃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双方每年合计转让的股票不超过金跃跃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在金跃跃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所有的本公司的股票,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在金跃跃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双方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的本公司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金跃跃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数的50%。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协议或约定
    为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和健康的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预案”)。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1、预案的启动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公司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首次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公司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
    (3)中止条件: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当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上市条件时将中止实施。
    (4)恢复条件:在同一个自然年度内,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因上述(3)而中止实施后,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且继续实施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上市条件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将恢复实施。
    (5)再次启动条件:单次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120个交易日后,再次触发上述(2)的条件的,公司应再次启动新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并按顺序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回购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回购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20%,且历次回购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20%。
    (2)控股股东盛和投资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盛和投资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
    (3)股东同富合伙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同富合伙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
    (4)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各自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公司历次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触发时在职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上述(4)之义务,不因其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免除。
    除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外,公司还可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其他多种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3、未能履行预案要求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在预案的预警或启动条件触发后,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董事会应向投资者说明具体原因,向股东大会提出替代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替代方案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对替代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控股股东盛和投资、股东同富合伙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履行相关增持义务的,其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并须向公司返还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不能返还的,由公司从以后年度应向其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除。
    如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履行相关增持义务的,由公司自其未能履行相关义务当月起,逐月扣减其应领取的税后薪酬的50%,直至累计金额达到其应履行义务的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
    三、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盛和投资的持股意向和减持计划
    盛和投资已作出承诺:“一、自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不超过所持股票总量的2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股票发行价格(如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二、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三、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的,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公司,同时,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所持非限售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承诺书之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本确认书自盖章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2、公司股东同富合伙的持股意向和减持计划
    同富合伙已作出承诺:“一、自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不超过所持股票总量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股票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二、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三、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的,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公司,同时,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所持非限售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承诺书之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本确认书自盖章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3、其他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计划
    香港庞华、香港良亿、优立管理分别作出承诺:“一、自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股票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二、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三、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的,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公司,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本确认书自盖章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四、承诺约束措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要求,公司接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具体约束措施为: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进行公开再融资;(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4)除引咎辞职情形外,不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