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0-112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数量和价格
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数量:57,803,468 股
发行价格:5.19 元/股
上市时间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已
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
份登记手续。本次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为 18 个月。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非交易日顺延)。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已于 2020 年 6 月 5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经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
发行的相关修订事项已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于 2020 年 9 月 3 日经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20 年 9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申请。
2020 年 10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03 号),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发行数量:57,803,468 股
3、发行价格:5.19 元/股
4、募集资金总额:299,999,998.92 元
5、发行费用:5,120,569.31 元(不含增值税)
6、募集资金净额 294,879,429.61 元
7、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2020 年 12 月 4 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资金到账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出具了《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到位的
验证报告》(中汇会验[2020]6765 号)。经验证,截至 2020 年 12 月 3 日,中信
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认购对象施清岛缴纳的台华新材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认购资金人民币 299,999,998.92 元。
2020 年 12 月 4 日,中信证券向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划转了扣除
承销保荐费后的募集资金。2020 年 12 月 4 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0]6766 号),确认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到账。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4 日,台华新材实
际已向施清岛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7,803,468 股,募集资金总额 299,999,998.92 元,减除发行费用 5,120,569.31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94,879,429.61 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 57,803,468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37,075,961.61 元。
2、股份登记情况
2020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
理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股份的股权登记及股份限售手续。
(一)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二) 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在其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报告中认为:
(1)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03 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发行方案的要求。”
(2)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预案,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发行预案修订稿,已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发行方案的要求。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私募备案程序。本次发行对象资金来源为其合法的自有资金,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的情况。”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的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在其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
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的法律意见书中认为: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及《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符合发行人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决议文件、中国证监会的批复文件以及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的规定;发行人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签署的相关协议合法有
效;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结果公平、公正、合法、有效。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施清岛先生,认
购股份 57,803,468 股,所认购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
施清岛先生,中国国籍,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住所为福建省晋江
市龙湖镇******。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变化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
(%) 件股份数量
1 福华环球有限公司 境外法人 281,588,888 36.37 -
2 嘉兴市创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173,735,100 22.44 -
3 嘉兴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128,230,200 16.56 -
4 嘉兴市华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42,000,000 5.42 -
5 嘉兴市全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10,875,220 1.40 -
6 嘉兴嘉润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10,833,600 1.40 -
7 林虹 境内自然人 5,000,000 0.65
8 嘉兴普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3,393,300 0.44 -
9 陈建东 境内自然人 2,163,913 0.28 -
10 陈喜坤 境内自然人 1,801,100 0.23 -
合计 - 659,621,321 85.19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
后,公司前十大股东示意情况如下:
持股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股)
(%) 件股份数量
1 福华环球有限公司 境外法人 281,588,888 33.84
2 嘉兴市创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173,735,100 20.88 -
3 嘉兴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128,230,200 15.41 -
4 施清岛 境内自然人 57,803,468 6.95 57,803,468
5 嘉兴市华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42,000,000 5.05 -
6 嘉兴市全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10,875,220 1.31 -
7 嘉兴嘉润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10,833,600 1.30 -
8 林虹 境内自然人 5,000,000 0.60 -
9 嘉兴普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3,393,300 0.41 -
10 陈建东 境内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