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0-072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调整涉及关联交易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华新材”、“公司”)拟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实际控制
人之一施清岛、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沈卫锋于 2020 年 6 月 5 日分别与公司签署了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之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鉴于当前市场环境的变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本次发行方案
进行了调整,沈卫锋不再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并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与公司签
署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之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鉴于施清岛为实际控制人之一,沈卫锋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法定代表人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涉及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方案调整前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5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
相关议案,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含本数)。本次发行为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施清岛、沈卫锋,其中施清岛认购不超过
56,925,996 股,认购金额不超过 30,000 万元;沈卫锋认购不超过 37,950,664 股,
认购金额不超过 20,000 万元。同日,施清岛、沈卫锋分别与公司签署了《认购协议》。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2020 年 6 月 22 日,公司实施了 2019 年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前的总股本
766,643,573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1,331,485.84 元。根据本次发行定价原则除权除息后,本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调整为 5.19 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方案调整后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沈卫锋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及相关议案,该事项尚需经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当前市场环境的变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之前的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方案中的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决议有效期、募集资金运用等进行调整。同日,公司与沈卫锋签署了《终止协议》,沈卫锋不再参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施清岛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股票数量不变。鉴于施清岛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沈卫锋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法定代表人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涉及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一)施清岛
1、基本情况
施清岛先生,1965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 350582196509******,高级经济师。
2、最近五年的职业和职务及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起止日期 任职单位 担任职务 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
产权关系
2011 年 9 月至今 台华新材 董事长 是
2019 年 2 月至今 吴江福华织造有限公 董事长 是
司
2011 年 5 月至今 嘉兴市创友投资管理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是
有限公司
2011 年 5 月至今 嘉兴市全知投资管理 董事 是
有限公司
2011 年 5 月至今 嘉兴嘉润丰投资管理 董事 是
有限公司
2013 年 5 月至今 嘉兴市鸿展企业管理 执行董事 是
有限公司
2008 年 6 月至今 上海全通投资管理有 监事 是
限公司
3、发行对象最近五年诉讼等受处罚情况
施清岛先生最近 5 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4、本次发行完成后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施清岛先生与公司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产生同业竞争情形,也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关联交易事项。
5、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 24 个月内重大交易情况
本预案披露前 24 个月内,施清岛先生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二)沈卫锋
1、基本情况
沈卫锋先生,1968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 330411196801******。
2、最近五年的职业和职务及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起止日期 任职单位 担任职务 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
产权关系
2008 年 7 月至今 华南投资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是
2011 年 9 月至今 台华新材 董事、总经理 是
2004 年 5 月至今 台华高新染整(嘉兴) 副董事长 是
有限公司
2006 年 8 月至今 浙江嘉华特种尼龙有 董事 是
限公司
2008 年 5 月至今 嘉兴市伟荣商贸有限 执行董事兼经理 是
公司
2012 年 4 月至今 嘉兴市华昌纺织有限 执行董事兼经理 是
公司
2019 年 1 月至今 台华实业(上海)有 总经理 是
限公司
3、发行对象最近五年诉讼等受处罚情况
沈卫锋先生最近 5 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
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4、本次发行完成后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沈卫锋先生与公司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产生同业竞争情形,也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关联交易事项。
5、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 24 个月内重大交易情况
本预案披露前 24 个月内,沈卫锋先生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三、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主要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与沈卫锋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0)。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是鉴于当前市场环境的变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进行,并与沈卫锋进行了正常沟通,属于调整非公开发行方案的正常流程,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日常经营和非公开发行事宜不存在不良影响。
五、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调整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施清岛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前述发行对象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资本市场环境的变化,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沈卫锋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关于终止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的内容符合目前的市场环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有关事项,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调整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推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作,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终止引进战略投资者的独立意见
鉴于当前市场环境的变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沈卫锋不再参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公司拟与沈卫锋签署《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之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经查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