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HUALI INDUSTRIES CO.,LTD.
(住所:东莞市常平镇松柏塘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封卷稿)
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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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有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股东谭洪汝、谢劭庄、谢志昆、赵宇彦、肖紫君承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卢旭球、王堂新承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担任本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同时承诺:在公司任职期间,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从公司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谭洪汝、谢劭庄、卢旭球、谢志昆及王堂新承诺:本人所持股份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20%,减持价格(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
上述股东同时承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1-2-2
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上述股东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二、稳定股价预案
(一)启动与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股价(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为准,若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或现金分红,自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每股净资产,下同),公司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终止条件:触发启动条件后,在实施稳定股价措施过程中,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在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
议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措施。公司将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发行人回购股份
(1)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自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不超过2,000
万元。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份进行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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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自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不超过1,000万元。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的股份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20%。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发行人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本公司承诺: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五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1-2-4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证券服务机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如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强化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中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
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上述责任主体未能履行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六、利润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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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支出除外)发生,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5,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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