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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23 沪市 威帝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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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23:威帝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5-05-11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哈平西路1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声       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股票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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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除重大事项提示外,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公司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振华,及其关联方陈庆华、刘国平、周宝田、李滨、陈新华、陈卫华承诺:
    “自威帝电子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威帝电子股份,也不由威帝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公司其他股东白哲松、吴鹏程、吕友钢、崔建民、王彦文、宿凤琴、冯鹰、张铁军承诺:
    “自威帝电子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威帝电子股份,也不由威帝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作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振华、刘国平、白哲松、吴鹏程、吕友钢同时承诺:
     “本人所持威帝电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威帝电子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若威帝电子上市后6个月内威帝电子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威帝电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威帝电子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
    (四)除上述承诺外,作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陈振华、刘国平、白哲松、吴鹏程、吕友钢、崔建民同时承诺:
     “在本人担任威帝电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威帝电子股份总数的25%,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威帝电子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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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交易出售威帝电子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威帝电子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二、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说明
    (一)陈振华、刘国平作为持有威帝电子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于公司股票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减持条件
    自威帝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
    如威帝电子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会减持威帝电子股份。
    2、减持方式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3、减持价格
    本人所持威帝电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威帝电子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成交金额/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股份数量)。
    4、减持限额
    陈振华承诺:锁定期满后将减持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额的10%;锁定期满后两年后,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额的25%,若减持当年威帝电子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
    刘国平承诺:锁定期满后将减持股份,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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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额的25%,若减持当年威帝电子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
    5、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威帝电子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再实施减持计划。本人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威帝电子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威帝电子或威帝电子的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陈庆华作为持有威帝电子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于公司股票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减持条件
    自威帝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
    2、减持方式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3、减持价格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成交金额/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股份数量)。
    4、减持限额
    锁定期满后将减持股份,每年减持比例最高可至本人所持股份总额的100%,若减持当年威帝电子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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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威帝电子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再实施减持计划。本人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威帝电子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威帝电子或威帝电子的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皆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除息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将按照以下顺序执行公司股价稳定方案:
    1、公司应在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在1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做出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上述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可以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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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少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5)在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除息后每股净资产值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总金额不少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所分得现金股利的1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总金额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100%;
    (3)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本公司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满足上述启动条件时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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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