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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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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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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6,000万股,本次发行股数不超过2,000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均为流通股。
1、公司控股股东曹文洁、股东曹立峰和文洁投资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本人/企业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企业若在该期间内以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减持本人/企业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2、公司股东磐石投资和纪源科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公司董事长曹文洁还承诺: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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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并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则应启动《预案》规定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
《预案》中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
《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系指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内容和实施原则
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主要包括:
(1)由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由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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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其中,相较于第三项措施,第一项和第二项措施应优先适用。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当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应在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交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如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聘任其的同时要求其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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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承诺函。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当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和(2)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如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控股股东可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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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其将继续按照《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和(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在《预案》规定的期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五)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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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