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1、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新通联”)首次公开发行A股是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3月21日修订)、《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3月21日修订)、《中国证监会完善新股发行改革相关措施(2014年3月21日公布)》等有关法规,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4年5月9日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细则》(2014年5月9日公布)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共同颁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上证发[2014]30号)及《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上证发[2014]29号)等相关规则实施后的新股发行。
2、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进行,请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认真阅读本公告及《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上证发[2014]30号)。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采用按市值申购方式进行,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公告及《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上证发[2014]29号)。
3、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认真阅读本公告及同日刊登的《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4、本次发行拟定的发行价格为14.31元/股,对应的2014年摊薄后市盈率为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201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截至2015年4月29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22造纸及纸制品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80.31倍。
5、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所对应的配售对象应参与网下申购。单个配售对象只能申报一笔,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价格,即14.31元/股,申购数量为其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的拟申购数量。网下申购时间为2015年5月5日(T-1日)9:30-15:00及2015年5月6日(T日)9:30-15:00,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必须在上述时间内登录申购平台提交申购数量,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网下申购简称为“新通联”,申购代码为“603022”,参与申购的配售对象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
6、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须按本次发行价格,即14.31元/股,进行申购。
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15年5月6日(T日)9:30-11:30、13:00-15:00。网上申购简称为“新联申购”,申购代码为“732022”。本次网上发行,参加申购的每一申购单位为1,000股,单一证券账户的委托申购数量不得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其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票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同时不得超过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8,000股。
重要提示
1、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17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简称为“新通联”,股票代码为603022,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
2、本次发行均为新股,不存在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200万股,占发行数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发行总量减去网下初始发行量,即800万股,占发行数量的40%;发行后总股本8,000万股。
3、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15年4月29日完成。参与初步询价报
价的网下投资者共84家,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共149个,拟申购总量为173,460万股,全部为有效报价。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有效报价投资者家数要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31元/股。
4、若本次发行成功,发行人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8,620万元(包含发行费用),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等相关情况已于2015年4月24日在《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招股意向书全文及备查文件可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
5、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无论是否有“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的,网上发行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6、网下投资者在申购及持股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对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进行合规核查,投资者拒绝配合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合规核查,或未能按时提交核查文件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向其配售股票。
7、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应在申购期间及时、足额缴付申购款项。申购资金划出时间应早于2015年5月6日(T日)15:00,到达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时间应早于该日16:00。申购资金不足或未能及时到账的申购均视为无效申购,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关于划付资金具体事项请仔细阅读本公告“三、(三)申购款项的缴付”。
8、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未参与本次网下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入围数量,或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在《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予以披露,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9、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5年5月6日(T日)15:00同时截止。
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并在2015年5月8日(T+2日)
刊登的《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予以披露。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一、(三)回拨机制”。
10、本次发行股份锁定期安排:本次网上、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
11、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1)网下有效申购数量小于回拨前网下发行数量;
(2)网上最终有效申购总量小于回拨前网上发行总量,网上认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
(3)若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过程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应中国证监会要求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12、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2015年4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的《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和《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及备查文件可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新通联 指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申购平台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德证券 指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发行 指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
超过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行为
网上发行 指本次发行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
资者定价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行为
网下发行 指本次发行中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向网下投
资者询价配售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行为
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
网下申购资金专户
行银行资金账户
T日 指2015年5月6日,即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日
元 指人民币元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股票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二)发行规模和发行结构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2,000万股。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200万股,占发行数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发行总量减去网下初始发行量,即800万股,占发行数量的40%;发行后总股本8,000万股。
(三)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5年5月6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的前提下,若网上初步认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最终发行数量的20%;若网上初步认购倍数超过100倍、低于150倍(含),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最终发行数量的40%;若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