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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22 沪市 新通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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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22:新通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05-15

股票简称:新通联                                              股票代码:603022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XintonglianPackagingCo.,Ltd.
                      (上海市宝山区罗东路155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主要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曹文洁、股东曹立峰和文洁投资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本人/企业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企业若在该期间内以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减持本人/企业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二)公司股东磐石投资和纪源科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三)公司董事长曹文洁还承诺: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未来减持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曹文洁承诺:“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方式。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人未按照上述承诺减持股份,则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曹立峰、文洁投资承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本人/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计划减持10%-100%的股份,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方式。本人/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人/企业未按照上述承诺减持股份,则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磐石投资、纪源科星承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计划减持30%-100%的股份,减持价格为届时市场价格,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方式。
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企业未按照上述承诺减持股份,则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
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并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则应启动《预案》规定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
    《预案》中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
    《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系指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内容和实施原则
    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主要包括:
    (1)由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由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其中,相较于第三项措施,第一项和第二项措施应优先适用。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当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应在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交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如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聘任其的同时要求其出具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承诺函。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当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和(2)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如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控股股东可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