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1、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中科曙光”或“公司”)
根据《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第98号)、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
监会公告[2014]11号)、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证协发
[2014]77号)的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
发行在网下投资者条件、网上网下初始发行比例、回拨机制、初步询价方式、定
价及配售方式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2、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
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上证发[2014]30号,
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重要提示
1、中科曙光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7,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申请已
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063号文核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
设备制造业(C39)。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中
科曙光”,股票代码为“603019”,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
购;网上申购代码为“732019”。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按
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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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
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
3、本次发行仅为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简称“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
不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
4、本次公开发行A股数量不超过7,5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
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4,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3,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T-3日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将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最终发行规模,并按上述比例调整网上、网下初始发行
量。
5、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投资者应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
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
则》(中证协发[2014]77号)中规定的网下投资者基本条件,按规定在中国证券
业协会备案,并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CA证书。投资者报价、查询均
须通过该平台进行,通过该平台以外方式进行报价视作无效。投资者应自行负责
CA证书、用户密码的安全保管及终端的正常使用。
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以本次发行初步
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2014年10月16日)为基准日,其在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1,000
万元(含)以上。
网下投资者应于初步询价起始日前一交易日2014年10月17日(T-5日)
17:00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主承销商提交《投资者参与新股网下询价与配售的
承诺函》(详见附件),同时机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
投资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网下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材料的,
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主承销商将和律师对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进
行核查,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
为无效报价处理,并在《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公
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满足的具体条件和提交文件的具体
要求见“二、初步询价安排(一)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条件”。
6、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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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
为单位进行报价。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价格应相同。拟申购价格
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该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不得低于网下发行最低申
购量,即450万股,且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股票数量,即4,500万股,申购数
量超过45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
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
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每
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7、2014年10月22日(T-2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预先剔除申购总量中
报价最高的部分后,根据剩余报价情况,综合考虑发行人经营情况、所处行业、
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及市场环境、募投项目所需资金量等因素,协商确定最终的发
行价格、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以及新股发行数量。具体见“三、确定发行价格、
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的原则和配售原则”。
当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
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时,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