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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16: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0

603016: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016          证券简称:新宏泰        公告编号:2020-047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股东
      拟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近日,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赵汉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赵敏海先生、沈华女士,以及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高岩敏女士的通知,拟分别向无锡国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国盛”或“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10,818,75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7.30%)、3,750,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53%)、1,650,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11%)、1,875,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27%)公司股份。

  本次股份转让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本次转让不涉及二级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就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各方已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受让方国资主管机关备案、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持续披露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

    一、本次股份转让基本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赵汉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赵敏海先生、沈华女士,以及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高岩敏女士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与无锡国盛签署了《股份
转让协议》,约定将其各自持有的 10,818,75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7.30%)、
3,750,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53%)、1,650,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11%)、1,875,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27%)公司股份转让给无锡国盛,转让价款分别为 248,939,437.50 元人民币、86,287,500.00 元人民币、37,966,500.00 元人民币、43,143,750.00 元人民币,转让价格为 23.01 元/股。

  2、本次股份转让后,赵汉新先生将持有 32,456,25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1.91%)公司股份、赵敏海先生将持有 11,250,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7.59%)公司股份、沈华女士将持有 4,950,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3.34%)、高岩敏女士将持有 5,625,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3.80%)公司股份。

    二、交易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1、赵汉新,男,身份证号码为 320222195310******;

  2、赵敏海,男,身份证号码为 320222197910******;

  3、沈华,女,身份证号码为 320222197110******;

  4、高岩敏,女,身份证号码为 320222196709******。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无锡国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西街 168 号八楼

  3、法定代表人:华婉蓉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51884678C

  5、注册资本:1,650 万人民币

  6、经营范围: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受托资产管理(不含国有资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集团”)持有无锡产发金服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无锡产发金服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无锡国盛 100%股

  权,产业集团间接控制无锡国盛,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
  定,产业集团和无锡国盛为一致行动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赵汉新、赵敏海、沈华、杜建平、高岩敏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无锡国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

      本次协议转让标的股份系甲方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 18,168,750 股无限售流
  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2.26%),其中包括:赵汉新、赵敏海、沈华、
  杜建平、高岩敏分别持有的上市公司10,818,7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30%)、
  3,75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53%)、1,65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11%)、75,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05%)和 1,875,0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 1.27%)。

      (三)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

      经各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 23.01 元。

      甲方转让股份的具体数量、对价款如下:

序号 转让方    转让股份数(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转让价款金额(元)

 1  赵汉新        10,818,750                7.30%              248,939,437.50

 2  赵敏海        3,750,000                2.53%              86,287,500.00

 3    沈华        1,650,000                1.11%              37,966,500.00

 4  杜建平        75,000                  0.05%                1,725,750.00

 5  高岩敏        1,875,000                1.27%              43,143,750.00

  合 计          18,168,750              12.26%              418,062,937.50

      (四)转让价款的支付与标的股份交割

      4.1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各方同意以赵汉新名义开立银行账
  户,并可实现赵汉新与乙方对该银行账户资金的共管与监督。未经共管方一致同
  意或授权,任何一方无法对账户内资金做出任何支取行为。


  4.2 本次股份转让,乙方应在办理完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将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格总额支付至共管账户。

  4.3 本次股份转让获得证券交易所审核确认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甲方配合
乙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公司 18,168,750 股无限售条件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2.26%)交割的手续。

  4.4 本协议第 4.3 条约定的股份交割完成当日(当日银行业务时间不足的情
况下可推延至次一工作日),乙方配合解除共管账户中转让股份对应的款项的共管手续,协助甲方将该款项支付至其指定账户。

    (五)过渡期间安排

  5.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标的股份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以下简称“过渡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定增、回购等变更股本事项,则标的股份的股份数量、股份比例、股份单价应作相应调整。过渡期间内,如甲方取得了标的股份对应的现金分红,则未交割但乙方已支付价款至共管账户之日起的标的股份对应的现金分红由甲方等额补偿给乙方或者由乙方从尚未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5.2 甲方承诺通过依法行使股东职权,以上市公司利益为出发点,保障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正常稳定进行,维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业务的良好状态。

  5.3 甲方承诺,在过渡期间内,甲方及其提名、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

  5.3.1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按照与以往商业惯例一致的方式经营其主营业务,其财务状况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3.2 维护与供应商、客户、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的所有良好关系;维护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制作、整理及妥善保管文件资料,及时缴纳有关税费;

  5.3.3 不会从事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被诉讼、被追诉、被追索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或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行为;


  5.4 甲方承诺,在过渡期间内除为履行本协议之需要与第三方进行的必要沟通外,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与其他第三方就标的股份的转让(含部分权益或权利的让渡)、质押、托管或其他处置事项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合作或沟通。
  5.5 甲方承诺,在过渡期间内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支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改变其主营业务,也不得支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其重要资产对第三人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他项权利;也不得同意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增加债务或放弃债权、承担重大义务等行为。

    (六)协议生效时间

  本协议经各方盖章\签字之日起成立,自乙方国资主管机关完成备案之日起生效。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1、上述股份转让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 32.84%股权,高于产业集团及无锡国盛持有的 27.91%股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为拥有公司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名的董事占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对公司生产经营决策具有决定权,而产业集团及无锡国盛目前未委派董事且无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对公司现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明确调整计划。综上,本次股份转让未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股份转让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无锡国盛及其一致行动人需在协议签署之日起 3 日内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并公告披露;公司控股股东赵汉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赵敏海先生、沈华女士,以及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高岩敏女士需在协议签署之日起 3 日内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公告披露。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受让方国资主管机关备案后方可在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赵汉新、赵敏海、沈华、杜建平、高岩敏与无锡国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2、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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