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1、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中国汽研”)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 年 10 月 11 日修订)、《关于深化新股
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0]26 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
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0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的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本次发行
在网下发行比例、回拨机制、网下配售股份锁定期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
资者重点关注。
2、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初步询价和网下
发行均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以下简
称“申购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
细则》(2009 年修订)(以下简称“《细则》”)等相关规定。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
研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
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
1、发行人所在行业为专业、科研服务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
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定价的市盈率水平(或其
他估值指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或其他估值指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
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如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 25%,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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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迟相关发行流程,重新询价或补充披露盈利预测后重新询价,存在发行不能
如期完成的风险。
2、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计划所需资金量为 95,972 万元。如果本次发行所
募集的资金量超出发行人实际资金需要量,因发行人对超出部分的资金使用尚
未规划具体用途,如果未来这部分资金发行人不能合理、有效使用,将对发行
人的盈利水平带来不利影响,存在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
来损失的风险;
3、如果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量相对实际项目资金需要量存在重大差异,对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
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属于发审会后发生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将按照
有关规定决定是否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须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应在审核通过后
再办理重新询价等事项。
重要提示
1、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中国汽研”)
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19,2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531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中国汽研的股票代码为“601965”,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
步询价及网下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
上资金申购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数量不
超过 19,2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29.96%。其中网下发行 9,6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发行总量减去网下最终发
行量。
3、本次发行的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通过向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进行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
价格区间内通过向配售对象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参与本次发行的询价
对象和配售对象,应向上交所申请获得网下申购电子平台 CA 证书,安装交易
端软件方可登录申购平台。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报价、查询均须通过该平台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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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通过该平台以外方式进行报价视作无效。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应自行负责
CA 证书、用户密码的安全保管及终端的正常使用。
4、可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询价对象(以下简称“询价对象”)为符合《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 年 10 月 11 日修订)要求的询价对象,以及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自主推荐,并已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个人投资者。
配售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配售对象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其他适用于该配售对象的相关规定
或合同约定要求,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2年5月15日(T-11日)(初步
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12:00前已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配售对象方
可参与初步询价,但下述情况除外:
(1)与发行人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
管理的配售对象、与发行人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关联关系的个人投资者;
(2)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具有控股关系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
的配售对象;
(3)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
5、拟参与本次股票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应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报备配售
对象账户及其关联账户。如报备账户信息发生变动,则应于初步询价截止日 2012
年 5 月 25 日(T-3 日)15:00 前通过申购平台修改报备账户信息。(具体规定详
见上交所网站公布的《关于各新股网下发行配售对象报备相关账户信息补充事
项的通知》)。
6、初步询价报价时,询价对象应在同一界面为其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全
部配售对象报价,确定后统一提交,原则上只能提交一次,多次提交的,以最
后一次提交的报价信息为准。报价时,须同时申报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每个
配售对象每次可以最多申报 3 笔(每个价格申报 1 笔),以 0.01 元为一个最小
申报价格单位,最高申购价格不得超过最低申购价格的 120%。三个价位对应的
“拟申购数量”之和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股票数量,即 9,600 万股,同时每
一个申购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均不低于网下发行最低申购量,即 240 万
股,且申购数量超过 240 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 20 万股的整数倍。
7、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全部落在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之下,该配售对象不得进入累计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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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询价阶段进行新股申购。
8、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其中有一个或
一个以上报价落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之内或区间上限
之上(以下简称“有效报价”),该配售对象可以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申购新
股,且必须参与本次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其累计申购数量不得少于初步询价阶
段“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之和,也不得超过该“拟申购数量”
总和的200%,且不得超过网下发行数量,即9,600万股。每个配售对象参与网下
申购的申购数量上限和下限可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查询。
9、初步询价中有“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时,可以在对应的
价格区间内最多申报 3 笔(每个价格申报 1 笔),并须全额缴纳申购款项。初步
询价中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未能参与本次网下累计投标询价,或未能
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视
其为违约,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
10、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中的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凡
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
行的申购。
11、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 2012 年 5 月 16 日(T-10 日)至 5 月 25
日(T-3 日)。通过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期间每个交易日上午 9:30
至下午 15:00。
12、本次网下申购时间为 2012 年 5 月 29 日(T-1 日)及 2012 年 5 月 30
日(T 日)(T 日是指网上资金申购日)9:30-15:00;网上申购的日期为 2012 年
5 月 30 日(T 日)9:30-11:30、13:00-15:00,敬请投资者关注。
13、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代
码及名称、收付款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等),以 2012 年 5 月 15 日(T-11 日)(初
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为准,
未在上述时点前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
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询价对象、配售对象自负。
14、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 2012 年 6 月 1 日(T+2 日)在《中
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
中签率公告》中披露确定的发行价格,并同时披露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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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行人研究报告的估值结论及对应的估值水平、发行人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
率指标,以及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明细。
15、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择机重启发行。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符合要求的报价(指初步询价中配售对象的申
报价格、申报数量和申报时间等符合本公告要求的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 20 家;
(2)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区间或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
见;
中止发行后,若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重新启动发行工作,将向
证监会提交前次发行至再次发行期间的重大事项报告及承诺函,并提交新的发
行方案及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经证监会审核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方可启动发
行工作。
16、回拨安排: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于 2012 年 5 月 31 日(T+1 日)决定是否启动回
拨机制,对网下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并在 2012 年 6 月 1 日(T+2 日)
的《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
参见本公告中的“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17、推迟发行或重新询价:当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拟定发行价
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 25%时,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
召开董事会并于两日内刊登公告。需要重新询价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将及时公告推迟发行及重新询价的有关情况。
18、本次发行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9、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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