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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886 沪市 江河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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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886:江河集团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承达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29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承达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概述: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河集团”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江河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香港江河”)的全资子公司REACHGLORYINTERNATIONALLIMITED(下称“RGI”或“卖方”)向彩云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彩云国际”或“买方”)转让控股子公司承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承达集团”或“标的公司”,香港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1568)18.16%的股份。经公司第四届第三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RGI于2018年12月28日与彩云国际、香港江河签署了关于承达集团有限公司之股份买卖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彩云国际以148,960万港币(下称“转让代价”)受让RGI持有标的公司18.16%的股份。交易完成后,RGI持有标的公司51.34%股份,江河集团对标的公司的控制权不变,该交易不会导致江河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江河集团在合并报表中将转让代价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对应享有的标的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增加所有者权益,对公司当期利润不产生影响。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RGI现持有承达集团69.50%的股份,RGI向彩云国际转让控股子公司承达集团18.16%的股份。RGI于2018年12月28日与彩云国际、香港江河签署了关于承达集团有限公司之股份买卖协议,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彩云国际以148,960万港币受让承达集团18.16%的股份。交易完成后,RGI持有承达集团51.34%股份,对承达集团拥有的控制权不变。

  (二)交易生效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程序

  本次转让股份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彩云国际已经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本次交易于协议各方合法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公司董事会已对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彩云国际成立于2015年7月8日,注册资本为15.5亿人民币,注册地址为香港湾仔港湾道6-8号瑞安中心。彩云国际为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系其国际业务投资平台、融资平台和海外资本运作平台,主要投资其母公司城市开发、城镇环境、大健康、大休闲、金融及互联网等业务领域,通过与具有国际化品牌和技术领先的优质企业进行合作,协助其母公司进行业务协同和行业资源整合。

  交易对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指标情况:


    科目      2017年12月31日  2016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1,338,018.9        928,909.3        246,867.9
净资产                  219,134.6        183,000.8        160,832.6
    科目          2017年度          2016年度          2015年度

营业收入                  2,235.5              32.4                0
净利润                  115,032.9          23,754.7          14,353.9
  上述数据经审计。

  彩云国际为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具备支付转让代价的能力。本次交易彩云国际将采用自有资金和部分外部融通资金的方式进行支付。

  (二)交易其他当事人情况介绍

  香港江河成立于2009年10月28日,为江河集团全资子公司,系江河集团海外投资控股平台,注册资金为8亿港币,持有RGI100%股权。

  三、交易标的及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名称和类别:公司全资子公司RGI转让承达集团18.16%的股份。
  2、权属情况说明:转让的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承达集团成立于2001年5月21日,总部位于香港九龙观塘道370号创纪之城。承达集团专注于为大型公共建筑、高档住宅、高档酒店及城市地标提供高品质室内装饰整体服务,是在全球室内装饰行业具有领军地位的综合工程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江河集团于2012年6月26日通过全资子公司香港江河以股权转让方式收购承达集团85%的股权(详见临2012-15号《关于香港子公司收购承达集团85%股权完成交割公告》),并于2014年12月2日进一步收购了承达集团剩余15%的股权(详见临2014-047号《关于香港子公司收购承达集团15%股权的公告》)。经过几年的经营发展,承达集团于2015年12月29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1568,目前总股本为215,821万股。

  4、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科目            2017年12月31日      2018年6月30日

资产总额                            487,821.6                  440,848.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203,177.1                  218,942.0
          科目                2017年度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
营业收入                            498,294.8                  270,358.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42,109.3                  20,690.5
  上述2017年度、2018年半年度财务数据经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审计。

  5、承达集团为香港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为双方签订协议转让,不存在有优先受让权的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情况。

  6、承达集团最近12个月内未进行其他相关资产评估、增资、减资或改制的情况。

  7、本次股份转让代价以每股转让代价于本协议签署日前连续九十(9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市价的百分之八十五作为定价基准,每股转让代价以彩云国际在主管机关备案的评估价格3.91港币为上限,以标的公司前次配售发行的每股3.80港币为下限。标的公司为香港主板上市公司,具有公开的市场价格,截止本协议签署日标的公司连续前90个交易日的每股平均收市价为4.43港币,对应的平均公开市场价格为173,656万港币,本次成交价格为148,960万港币,与公开市场价格差异为14.22%。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一)协议主体

  买方:彩云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卖方:REACHGLORYINTERNATIONALLIMITED

  保证方:江河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二)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代价

  于本协议签署日前连续九十(9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市价的百分之八十五为每股3.76港币,依据定价原则,按照每股下限3.80港币定价。

  (三)标的股份

对应的总数量为39,200万股,转让代价为148,960万港币。

  (四)转让代价的付款方式

  第一期代价:双方签署本协议并进行交割时,买方应向卖方以银行本票或其他经卖方同意的方式支付1亿港币。

  第二期代价:买方将于本协议签署日期起的第90日向卖方以银行本票或其他经卖方同意的方式支付64,480万港币(即50%的转让代价与第一期代价之差额)。
  第三期代价:买方将于本协议签署日期起的第180日向卖方以银行本票或其他经卖方同意的方式支付余下全部的转让代价74,480万港币。

  (五)卖方之保证、承诺

  卖方无条件地和不可撤回地向买方保证,该待售股份卖方合法及实际拥有,并无任何按揭、抵押,留置权或其他类似的产权负担、分期付款协议或延迟付款协议或可予以执行出售或产生留置权或产权负担的票据。

  卖方向买方作出契诺和承诺,卖方将自行承担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因本协议和任何其他交易文件及其项下的交易及与之相关的任何事项所产生的,该卖方自身应付的所有税项。

  (六)股价补偿

  卖方不可撤销及无条件地承诺,于本协议日后十八个月内(含首尾两天)的任何一个交易日(“补偿结算日”),截至补偿结算日为止,标的公司股份于补偿结算日之前的连续九十个交易日(不含补偿结算日当天)的收市价,低于每股转让代价乘以1.1之积,卖方应于该补偿结算日后十个营业日内,以现金及/或买方按其绝对裁量权书面同意的其他资产或方式,向买方支付一笔补偿(“股价补偿”)。

  股价补偿=补偿基准总值-指定总值

  其中:补偿基准总值=截至该补偿结算日,买方持有的待售股份的总股数*每股转让代价*1.1。

偿结算日之前的九十(90)个交易日(不含补偿结算日当天)的平均收市价)+有关补偿结算日之前,卖方已经支付予买方的所有股价补偿的总额。

  如卖方支付任何股价补偿后,不管任何原因或情况,买方并无责任退回卖方已支付的任何股价补偿。

  (七)买方之保证、承诺及禁售期

  买方具有完全的公司权力、授权和能力,可以订立、签署、交付本协议以及依据本协议签署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每一份文件、履行上述文件项下规定的义务以及实施其中拟议的交易。

  买方有足够能力按本协议规定,履行其支付转让代价之义务,并保证其支付的款项资金来源合法。

  如交割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完成,买方承诺自本协议日起十八(18)个月内将不会出售或寻求处置任何待售股份。

  (八)买方售回权

  卖方不可撤销及无条件地授予买方一项售回权,即如交割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完成,于本协议日后十八个月内(含首尾两天)的任何一个交易日(“售回权结算日”),截至售回权结算日为止,标的公司股份于售回权结算日之前的连续九十个交易日(不含售回权结算日当天)的收市价,低于每股转让代价,买方有权于售回权结算日后五个营业日内要求卖方在售回通知日期后的第十五个营业日(或双方另行书面约定的其他日期)(“售回交割日”)向买方购买截至售回交割日当天,买方仍然持有的全部(而非部分)待售股份,每股售回股份的对价为每股转让代价,对价可以现金及/或买方按其绝对裁量权书面同意的其他资产或方式支付。

  于售回交割日,如卖方无法完成购买售回股份,卖方可以向买方申请延后售回交割日。买方可依其绝对的裁量权,同意延后售回交割日至原售回交割日后第六十个交易日(“延后售回交割日”)。如于延后售回交割日前(不含当天)的任何一个交易日,标的股份的收市价高于每股转让代价,则卖方无需于延后售回交割日完成购买售回股份;否则卖方必须在延后售回交割日当天,向买方购买全部售回股份,
同意的其他资产或方式支付。

  于延后售回交割日,如卖方无法完成购买售回股份,卖方可以向买方申请就购买售回股份的时间及方式等与买方协商。买方可依其绝对的裁量权,同意延后售回交割日至原延后售回交割日后第五个交易日。如双方于协商后售回交割日前(不含当天),另行达成并签署书面协议,则按照该书面协议的条款执行;如双方无法于协商后售回交割日前(不含当天),另行达成并签署书面协议,则卖方必须在协商后售回交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