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东黄城根北街16号)
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
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发行人网站(www.sciencep.com)。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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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等图书进出口公司2013年度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财关税[2013]28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等图书进出口公司2014年度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财关税[2014]10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等图书进出口公司2015年度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财关税[2015]36号),报告期内本公司享受的增值税税收优惠金额及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年1-6月 2015年度 2014年度 2013年度
增值税减免 165.92 390.09 351.06 380.00
增值税返还 - 2,146.86 2,132.60 2,031.37
增值税优惠合计 165.92 2,536.95 2,483.66 2,411.37
利润总额 5,325.98 26,053.26 23,385.99 20,297.42
增值税优惠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3.12% 9.74% 10.62% 11.8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已于2014年1月1日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9]1944号)、《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及《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 号)等文件的规定,本公司及部分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本公司子公司科学出版社成都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15%税率征收。2011年11月21日,本公司子公司科海新世纪被北京市认定为1-2-3
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科海新世纪书局2011-2013年度享受15%的优惠税率。报告期内本公司享受的所得税优惠金额及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年1-6月 2015年度 2014年度 2013年度
所得税优惠额 2,076.44 5,439.86 6,529.41 6,357.72
利润总额 5,325.98 26,053.26 23,385.99 20,297.42
税收优惠占利润总额的比 38.99% 20.88% 27.92% 31.32%
例
报告期内税收优惠占本公司利润总额的比例较高,具有行业特点。如果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本公司不能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或国家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不利的调整,将对本公司业绩构成不利影响。
2.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本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股利分配的原则:上市后,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配的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配股利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进行利润分配。
现金分配股利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条件:(1)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必须进行现金分红,且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2)在公司无特殊情况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3)在公司有特殊情况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制定了《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向股东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1-2-4
分配和公积金转增。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老股东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新增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关于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3.随着计算机、互联网和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在以数字技术和互联网传播为代表的信息时代,一种全新的出版业态——数字出版应运而生,出现了电子书、互联网出版、按需印刷等多种新型出版形态以及手机、电子阅读器等新型数字媒体形式。数字出版技术的日渐普及和应用,也改变了传统出版物的生产方式、运作流程和消费理念。虽然从目前来看,数字出版由于受制于阅读习惯、终端数量、消费者数量、防盗版技术等因素,短期内对传统出版的替代作用并不十分明显,而且随着数字出版对传统出版的不断改造,两种不同的业态呈现出相互促进并在不断融合中共同发展的格局。但从长远来看,如果传统的图书出版企业不能迅速吸收和应用先进的数字技术,大力发展以数字化内容、数字化生产和网络化传播为主要特征的新业态,则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将会越来越多地受到来自数字媒体的冲击。
本公司十分重视数字出版技术的运用和数字出版平台建设。但随着未来数字出版技术的日新月异,公司也将面临能否保证持续技术创新的风险。
4.科技出版领域属于出版行业竞争相对比较国际化的领域,相对于大众出版和教育出版,科技出版物受到语言文化和意识形态的影响较小,外国的科技出版物可以较容易地通过纸质出版物或数字出版等形式进入国内市场。而且相对于发达国家,中国的科技事业还处于发展过程中,相应导致我国的科技出版物竞争力弱于发达国家的科技出版物。
5.本次发行前,出版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国科控股合计持有本公司 60,000
万股股份,占发行前股份总数的90.91%。本次发行完毕并履行国有股份转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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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后其仍对本公司拥有绝对控股权。
本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规范运作,并已经建立了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一系列制度,从制度上防范大股东利用控股权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并对关联交易事项执行严格的表决程序。但是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可能存在一定的利益差异,从而可能利用其控股地位使本公司作出不利于其他股东最佳利益的决定。
6.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的有关规定,经《财政部关于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函》(财文资函[2012]6号),在本公司境内发行A股并上市后,同意本公司各国有股东将其所持有合计3,000万股股份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持有,其中:出版集团转持2,700万股、国科控股转持27.2728万股、人邮社转持136.3636万股、电子社转持136.3636万股(按本次发行上限3亿股的10%计算)。若本公司实际发行A股数量低于本次发行的上限3亿股,各国有股东应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股份数量按照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计算。
7.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租赁使用的房产面积共计 31,137.9 平方米,其中
29,995.3平方米房产的出租人未提供相关房产权属证明,该房产主要用做库房。
租赁期限届满前,本公司将提前与相关当事人(出租方)联系,了解所租物业和业主的状况,以提前确定是否可以续租;如确定不能续租,本公司将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提前寻找替代物业,将该等库房搬迁至新址。无论是否因为租赁房屋的产权证书瑕疵问题,导致本公司不能继续使用该等房产,本公司将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使之不会对本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8.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就其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意向作出承诺如下:“本公司自持有发行人A股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在不影响控股地位的前提下,根据经营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