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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858 沪市 中国科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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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858:中国科传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1-17

股票简称:中国科传                                   股票代码:601858

                 (北京市东城区东黄城根北街16号)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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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版集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自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在不影响其控股地位的前提下,根据经营需要减持不超过减持前所持股份总数的 1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股票发行价格。

    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科控股”)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股东电子工业出版社(以下简称“电子社”)、人民邮电出版社(以下简称“人邮社”)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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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由本公司股东出版集团、国科控股、电子社和人邮社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锁定承诺。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强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特制定《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价稳定计划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A股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三十六个月)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

格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届时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本预案的股价稳定措施。

     (二)A股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股价稳定措施

    在本预案A股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达成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控

股股东应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 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

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需履行的审批程序等信息,且该次计划用于增持的公司股份数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连续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累计不超过总股本的5%。

    2、董事会股价稳定措施

    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或前述增持计划未获得有权机关批准的,则在前述事项确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3



公司董事会应公告是否有具体A股股票回购计划,如有,该A股股票回购计划

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公司应披露拟回购 A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需履行的审批程序等信息,且该次计划回购的公司股份数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连续12个月内回购公司股份数累计不超过总股本的5%。

    3、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价稳定措施

    如公司董事会明确表示未有回购计划,或未如期公告前述 A股股份回购计

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A股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或前述A

股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有权机关批准的,则在前述事项确定之日起10个交易

日内,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持有公司股票的人员,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在不违反关于国有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下属公司股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应无条件增持公司 A股股票并公告具体增持方案,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薪酬总额的5%。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4、增持或回购义务的解除及再次触发

    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12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 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将按照前述1、2、3的顺序自动产生。

    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且满足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所要求的公司股权分布比例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4



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增持或回购履行期间顺延,顺延期间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三)其他股价稳定措施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份回购计划的议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相关惩罚措施

    1、对于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由于主观原因不能实际履行或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控股股东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接用于股份回购计划。对该部分现金分红,控股股东丧失追索权。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因主观原因未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则公司应将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代其履行增持义务。

      三、控股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出版集团就其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意向作出承诺如下:

    “本公司自持有发行人 A股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在不影响控股地

位的前提下,根据经营需要减持不超过减持前所持股份总数的 15%,减持价格

不低于本次股票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本公司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如以上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承诺将出售股票的不当收益或价差部分交予发行人,且所持其余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承诺书之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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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本次发行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本公司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发行申请文件(以下简称为“发行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发行申请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以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股新股。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此外,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价稳定计划预案》,履行预案中应当承担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惩罚后果。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A股投资者在A股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有权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文件予以认定的,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从而为本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A股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国科控股承诺“本公司保证发行人提交的A股招股说明书

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A股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赔偿金额以有权监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最终生效的裁判文书所认定的数额为准。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发行人股票,从而为本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A股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三)本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出版集团承诺:“本公司保证发行人提交的A股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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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发行申请文件(以下简称为“发行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发行申请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