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力帆股份 股票代码:601777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
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分别在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
开发区支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分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重庆涪陵支行、湛江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和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2010 年11 月18 日,本公司及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
君安证券”)与上述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
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公司在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重庆三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湛江市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和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开设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
开发区支行银行330101040023738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10101421000453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801210013365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银行50001043600050213940、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7422010182100012317、湛江市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920001201900003056、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2
支行39420188000404954。专户资金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本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泰君安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泰君安证券承诺按照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
定》以及本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
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国泰君安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
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证
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本公司授权国泰君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宁、吴国梅可以随时到开
户银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
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 日之前)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泰君安证
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本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泰君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证券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本公
司、开户银行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
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主动或在国泰君安证券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国泰君安证券发现本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3
十、协议自本公司、开户银行、国泰君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国泰君
安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锁定的有关规定。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4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537 号文批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
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本公司A 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发字[2010]31 号文批准。
本公司发行的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力帆股份”,证券
代码“601777”;其中本次发行中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16,000 万股股票将于2010
年11 月25 日起上市交易。
四、本次上市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0 年11 月25 日
3、股票简称:力帆股份
4、股票代码:601777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951,445,087 股
6、本次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20,000 万股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期限
本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尹明善、陈巧凤、尹喜
地、尹索微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在公司上市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促使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以及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之股份
等。
8、本次上市A 股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5
本次发行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的4,000 万股股份锁定期为3 个月,锁定期
自本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
9、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A 股股份
本次发行中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16,00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自2010 年11 月25 日起上市交易。
10、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1、上市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LIFAN INDUSTRY (GROUP) Co., Ltd
法定代表人: 尹明善
注册地址: 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张家湾60 号
注册资本: 751,445,087 元
首次登记日期: 1997 年12 月1 日
整体变更日期: 2007 年12 月28 日
联系方式
联系人:汤晓东
联系电话:023-61663050
传真号码:023-65213175
电子信箱:tzzqb@lifan.com
经营范围:
主要从事摩托车、汽车、通用汽油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主要产品包括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乘用车、乘用车发
动机、通用汽油机及终端产品(发电机组、水泵、草坪机
等)等。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位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 本届任期
尹明善 董事长 中国 男 1938 年1 月 自2007 年12 月22 日起3 年
王延辉 副董事长 中国 男 1969 年10 月 自2007 年12 月22 日起3 年
陈巧凤 董事 中国 女 1967 年3 月 自2007 年12 月22 日起3 年
尹喜地 董事 中国 男 1971 年12 月 自2007 年12 月22 日起3 年
尹索微 董事 中国 女 1987 年8 月 自2007 年12 月22 日起3 年
陈雪松 董事 中国 男 1971 年1 月
自2008 年2 月18 日起
至2010 年12 月21 日止7
杨永康 董事 中国 男 1961 年9 月 自2007 年12 月22 日起3 年
THONG
KWEE CHEE
(童贵智)
董事
马来
西亚
男 1973 年2 月
自2008 年2 月18 日起
至2010 年12 月21 日止
董 扬 独立董事 中国 男 1956 年3 月
自2008 年2 月18 日起
至2010 年12 月21 日止
郭孔辉 独立董事 中国 男 1935 年7 月 自2007 年12 月22 日起3 年
王崇举 独立董事 中国 男 1948 年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