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64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召开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
的议案》、《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
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即有效期为2016年8月9日至2017年8月8日。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已于2017年6月6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但尚未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的书面核准批文。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推进,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等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18年8月8日),除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外,其他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不变。
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的两个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