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综合服务
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经审阅相关材料,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业务特点和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并依据市场价格定价,定价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在表决时予以回避,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文荣 贾谌 孙承铭 李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