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与控股股东共同向中建财务有限公司增资暨
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建股份”)的独立董事,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召开之前,收到了中建股份及其控股股东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集团”)拟按原持股比例以现金形式向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共同增资的相关材料。我们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关于与控股股东共同向中建财务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中建股份与中建集团拟以每1元注册资本1元的价格对财务公司按80%、20%原持股比例以现金形式增资人民币 20 亿元,其中中建股份增资人民币 16 亿元,中建集团增资人民币 4 亿元。该等事项已经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增资,主要在于提升财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进一步扩大其业务规模,充分发挥财务公司作用,从而满足中建股份资金集中和贷款集中的要求,助力降杠杆减负债的工作。
3、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监管规定的规定。关联交易的定价程序合法、公允,有利于中建股份的经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综上,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是必要的,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文荣 贾谌 孙承铭 李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