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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68:独立董事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建集团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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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现发表书面意见如下:

  通过对议案的初步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财务”)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集团”)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可以充分发挥中建财务作为本公司资金集中和运营平台的作用。由中建财务为中建集团及其非上市部分子企业提供存款、贷款、财务和融资顾问等相关金融服务,能够提高本公司资金运用效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建财务与中建集团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已构成了关联交易,我们认为该等关联交易定价程序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文荣 贾谌 孙承铭 李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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